內容摘要: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行被針決

徐偉在法庭上。攝影張春堂(資料圖片)徐偉(別名徐大偉),男,漢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樹市,高中文化,原榆樹市熱力公司副經理,住榆樹市榆樹大廈2樓。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3月29日被判處管制兩年。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于2005年7月8日被逮捕。其父徐鳳山,系榆樹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主任。

徐偉等在法庭上。(資料圖片) 攝影 張春堂
中國日報網消息:1989年以來,徐偉依靠其父徐鳳山先后擔任榆樹市副市長、榆樹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勢力,勾結民警曹利忠等人,利用徐鳳山、曹利忠等人形成的保護傘,在榆樹市勾結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郭慶山、徐懷玉、翟立君、張力軍、王云巖、孫哲(音)、何洪軍、王效雨、吳長宏、孫慶國、王明哲、羅紅林等人,組成犯罪團伙。
徐偉通過倒賣建筑材料、強行向榆樹市各糧食部門高價銷售糧食器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并以此作為經濟來源供其揮霍和犯罪團伙成員開銷。
其糾集同伙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涉賭、吸毒等犯罪及違法活動,并為此購買槍支彈藥以及寶馬吉普車、三菱吉普車、奧迪A6轎車等車輛,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成員動輒結伙持械行兇,傷害無辜群眾,砸毀公私財物,致使榆樹市民喪失安全感,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徐偉曾為殺人犯辦取保候審
1997年年初,徐偉因違法活動逃跑數年后回到榆樹市,認為劉民(被害人,時年29歲)的勢力已對其構成威脅,遂伺機報復。
同年4月初的一天,徐偉的手下張力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郭慶山(在逃)到榆樹市劉民劉東兄弟二人經營的“暴風一族”歌廳將女服務員帶出歌廳吃飯,后女服務員被劉東叫回歌廳,引起張力軍和郭慶山的不滿,張力軍和郭慶山為此與劉民、劉東發生爭吵,徐偉一伙與劉民的矛盾進一步激化。
同年4月7日,張力軍、郭慶山到“暴風一族”歌廳娛樂時看到劉民等人后,認為劉民等人欲斗毆,郭慶山便給徐偉打電話,說要和劉民打架,讓徐偉把他的“東風三”口徑手槍送來。徐偉與張力軍、郭慶山見面后,找來曹利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當著曹利忠的面取回其放在曹利忠轎車里的“東風三”口徑手槍交給郭慶山使用,并打電話給徐懷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另一支手槍送來交給張力軍使用。
徐偉指使徐懷玉隨張力軍和郭慶山一起去“暴風一族”歌廳,由徐懷玉出面攔住與劉民在一起的齊兵等人,防止齊兵制止郭慶山的行動。當日21時許,張力軍、徐懷玉和郭慶山等人闖入“暴風一族”歌廳包房內,徐懷玉攔住包房內的齊兵等人,張力軍和郭慶山分別持槍頂住劉民的頭部,郭慶山喝令劉民跪下,并向劉民頭部開槍,致劉民因顱腦開放性損傷、腦組織外溢死亡。郭慶山與張力軍、徐懷玉等人隨即逃離現場。
事后,郭慶山給徐偉打電話告知劉民已死。張力軍在逃跑數月后,徐偉通過曹利忠,讓張立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為張力軍辦理了取保候審。
黨委書記不給面子被用鎬把打死
1998年11月,徐偉因瑣事認為榆樹市恩育鄉黨委書記周鳳杰(被害人,時年49歲)不給其面子,遂產生報復周鳳杰之念。
同年11月的一天,徐偉給翟立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5000元錢,指使其找人“收拾”周鳳杰,又帶翟立君指認了周鳳杰的住處,提供了周鳳杰上班時間等生活習慣。翟立君把徐偉欲報復周鳳杰一事告訴何洪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讓何洪軍找人“收拾”周鳳杰,并帶何洪軍指認了周鳳杰家住址及周鳳杰本人,然后將徐偉給的5000元錢交給何洪軍。
同年11月30日7時許,何洪軍糾集葉海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孫繼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攜帶鎬把、片刀等兇器來到周鳳杰家樓下,由孫繼民負責望風,葉海龍、何洪軍伺機動手。
在周鳳杰出門等候班車時,何洪軍、葉海龍沖向周鳳杰,葉海龍持鎬把擊打周鳳杰頭部,將周鳳杰打倒。
周鳳杰被傷害致顱腦嚴重損傷持續昏迷不醒,于2000年5月22日,因治療無效死亡。
非法持有槍支強行索錢
2005年3月8日,徐偉指使王明哲、羅紅林等人以賭博為名將被害人劉川、劉麗誘騙至榆樹市清華園洗浴中心包房內,挾持并毆打,當場搶得9萬元現金和一枚戒指。后又將被害人劉川、劉麗轉移到榆樹市新世紀洗浴中心包房,以劉川、劉麗的人身安全相要挾,在劉川妻子韓小梅送來7萬元錢后將劉川、劉麗放回。
1996年秋至2002年秋,被告人徐偉先后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采取毆打、持槍威脅、恐嚇等方式,向劉興海、王振江等十余名被害人強行索要近50萬元錢。
1998年至2004年4月間,徐偉為發泄不滿或逞強爭霸,糾集或指使他人毆打張繼超、趙忠會等多名被害人;強行向被害人趙忠會之兄趙忠范任職的糧庫販賣糧食器材牟利。
2001年夏,徐偉將一支自制轉輪手槍、兩支制式五連發獵槍、一支“東風三”口徑手槍放置在吳長宏處,被告人吳長宏將自己私藏的一支“東風三”口徑手槍、一支制式單管獵槍、一只自制轉輪手槍連同徐偉的上述槍支、彈藥藏匿于其岳父家。案發后在同一地點還收繳獵槍子彈和口徑手槍子彈105發。
徐氏父子能讓不合法的合法化
2002年,徐偉伙同其父徐鳳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為非法牟利,利用宋繼增為港榆小區二期工程開發商的條件,將徐偉以60萬元價格強行向榆樹市原種場購買的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國有土地2.65萬平方米,以17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建筑投資方陳柏華。
徐鳳山為其辦理有關土地手續,使該地塊合法化,他們找到原種場和榆樹市土地局的有關負責人,以宋繼增征地為名,與原種場又簽訂一份協議,到省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徐氏兄弟庭審公然辱罵審判長
2002年2月5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榆樹市人民法院法庭公開審理具有惡勢力性質的羅天志、羅天勇等13名被告人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徐偉伙同徐鵬(徐偉之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多人在庭審旁聽時無視法庭秩序,高聲喊叫、摔杯子,聚眾哄鬧法庭,徐偉辱罵審判長,叫囂要把審判人員拽下審判臺,致使法庭秩序混亂,被迫休庭。
氣焰囂張的徐偉在長春被正法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該案后,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徐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分別處以刑罰。
宣判后,徐偉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徐偉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確認了上述徐偉的犯罪事實,核準其死刑。11月5日,曾經氣焰囂張的徐偉在長春被執行針決。
編輯:段若蘭 來源:主流網-長春日報 張席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