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5號國務院令,公布《政府參事工作條例》。新華社9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
條例包括20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咨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
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的工作。
條例指出,參事實行聘任制。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聘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分別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聘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
條例規定,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
條例要求,參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具有較強的參政咨詢能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愿。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于55周歲,不得高于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條例指出,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參事在任職期間內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或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條例規定,參事履行下列職責: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有關法律文件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條例指出,參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辭聘。
條例還對參事享有的權利,參事工作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參事的組織管理、服務及履行的職責作了詳細規定。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馬原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