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關系好辦事、公款吃喝有理、喝酒就是工作、榮譽成了獎品、民眾監督缺位……正是這些“國情”的存在,為“酒烈士”的誕生提供了土壤。
深圳市寶安區西鄉交警中隊警長陳錄生醉酒而亡,竟然被上報因公犧牲,甚至還要被評為烈士。對此,交警中隊長謝飛勇指出:“陳錄生確實不是因公犧牲,但這也是國情所致,每個單位都會這樣處理。”(12月14日《現代快報》)
醉酒死亡卻要上報為烈士,并且是那么理直氣壯,為什么?原來是中國國情決定的。我們的一些官員,手里都常用兩塊橡皮泥:一塊叫“與國際接軌”,一塊叫“中國國情”,需要哪塊就拿哪塊。這不,現在就大講起“國情”了。
你別說,醉死而申報烈士,背后確實有諸多“國情”。我想了一下,起碼有這樣一些“國情”是其發生的土壤:
“拉關系好辦事”的國情。熟人社會,“熟人好辦事”是我們的信條。不僅辦私事是這樣,辦公事也是這樣。于是大家都要拉關系,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請吃喝。交警中隊的8個人為什么要去吃喝?那是麻布村周書記率全體村干部請吃飯,交警隊“為了工作,必須跟各個村的領導搞好關系,平常也經常跟各個村領導喝酒應酬,并無不妥。”
“公款吃喝有理”的國情。麻布村周書記辦的兩桌酒花了多少錢我們不知道,但他準備的X○洋酒,每瓶價值2000塊錢以上。可以斷言,這錢不是周書記掏腰包,人家也是為了和交警隊搞好關系。于是,“白吃誰不吃,不吃白不吃”,麻布村領導頻頻敬酒,交警們也放開豪飲,陳錄生終于“以身殉酒”了。
“喝酒就是工作”的國情。只要是公家的人,干什么都是工作,花什么都由納稅人買單,這就是規則。喝酒當然也是工作。陳錄生的家屬就認為,他受領導之邀,為了洽談工作而去喝酒應酬,是因公而亡,理所當然是烈士。
“榮譽成了獎品”的國情。許多榮譽稱號,看起來莊嚴神圣得很,其實卻是一些地方領導手里的工具和獎品,可以隨意贈送給自己喜歡的人。現在,連烈士稱號也成了一種名譽的補償,成了為家屬爭取撫恤的條件了。
“民眾監督缺位”的國情。公款喝酒,醉死成為烈士,都沒有老百姓的事。就是對于公共財政的使用,老百姓也沒有辦法監督,這才導致酒烈士的產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職警官去世的只能賠償36萬元,但最后上級定了調子,給家屬65萬元。你看,一個酒烈士,納稅人又花掉了65萬元,老百姓到哪里說“不”?
上述國情存在,酒烈士當然正常得很。而此類國情也難以立即消除,估計酒烈士之類的事還會繼續出現。但如果這時候不談國情,而談與國際接軌,芬蘭的中央銀行的行長因為在公務招待中吃了一道肥鵝肝而引咎辭職的事可為鑒戒,則我們也就不會存在公款吃喝醉死的官員了。并且,酒烈士所依賴的國情,正是與我們的政治倫理、法律政策背道而馳的,又如何能成為我們的行動依據?
來源:檢察日報(蘇殷)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