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照《條例》,以毆打、辱罵、體罰、非法拘禁或誹謗、誣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體罰、虐待被羈押人員,或者毆打、辱罵訴訟參與人、涉訴上訪人的,則會從重處分。
最高院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條例》頒布后,最高院過去出臺的所有紀律條規均可同時廢止,包括《關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
根據《條例》規定,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則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最高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表示,《條例》起草過程中,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廉政問題,通過調整處分起點檔次和最高檔次等方式對“枉法裁判”、“違法執行”、“違法調解”以及“司法不作為”等行為加重了處罰。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條例摘要 司法不作為
●違反規定,擅自對應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對不應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故意拖延或拒不執行合議庭決議、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命令的;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法調解
●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政治紀律
●非法出境或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取得外國國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枉法裁判
●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法執行
●故意違反規定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或不依法恢復執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整理
來源:新京報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