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文物法》規定,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時候,建設單位要事先會同主管部門“進行文物的調查或勘探工作”。針對這一法律,各地制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明文的法律規定幾乎淪為一紙空文,因為規定都只是提出“應當”而非“必須”進行勘探。
北京市近期公布的一項調查顯示,2007年、2008年兩年,北京市從事土方施工的新開工建設項目共有4191項,但只有97個項目進行了考古勘探調查,僅占總數的2.3%
房地產開發到哪里,文物就出土在哪里;高速公路修到哪里,考古隊就到哪里“救火”——這幾乎是最近十多年來中國考古發現的“定律”。
隨著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海量文物“被出土”,另有一條“定律”急需打破,許多考古學家呼吁:必須采取有力和有效的措施,別再讓建筑隊、推土機的到來之日,成為文物古跡的遭災之時。
疲于奔命的考古學家
1月26日中午抵達金華市婺城區,對新發現的山下周遺址進行回填保護;28日午飯后趕赴50公里外的浦江縣,對浦江上山文化遺址進行勘查……這是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蔣樂平最近幾天的日程,最近三五年他明顯感到工作忙碌了不少,“因為新發現實在太多了”。
“不是我一個人的感覺,考古界現在人人都忙得很。以往戶外考古都是集中在春秋兩季,而現在,我和我的同事,一年至少有300天在外奔波。”
1月22日,浙江金華山下周村發現9000年前人類居住遺址的消息傳出。作為國內少見的上山文化時期遺址,山下周遺址與此前的考古發現構成浙中地區新石器時代遺址群,對人類農業文明的起源有著重要研究價值。
作為山下周遺址的主要發現人之一,蔣樂平認為,對于沉睡在浙江金華西部的地下已經9000年的早期新石器時代遺址來說,鐵路施工前的一次考古勘測,給它帶來的算得上是好運。
2009年9月,蔣樂平等幾位考古專家在杭(州)長(沙)鐵路沿線進行施工前的考古勘測。金華當地文物部門負責人告訴蔣樂平:鐵路線500米開外的一個小山坡曾有考古記載。經過勘測,不到150平方米的小土坡竟然藏著9000年前的人類社會信息。
不過,考古學家仍然深感惋惜。遺址位于金西經濟開發區內,2003年以來,周邊土地基本都被開發殆盡,小土坡因為一根電線桿被留存至今。蔣樂平說,推平的土地里是否都有文物無法判定,但作為一個原始村落的文化遺址,絕對不止剩下的150平方米。
推土機下,多少文物在哭泣
近年來,絕大多數文物的出土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副產品。新近發現的“曹操墓”,也是“被出土”的產物。發現這座東漢大墓的安陽縣安豐鄉西高穴村周圍,曾經布滿了紅火的小磚窯場。
燒磚取土使得這座大墓近年來頻遭盜墓賊“光顧”,并有體現墓穴高規格的畫像石被盜出,引起了考古專家的注意。在河南省文物考古所發起的搶救性考古發掘中,埋藏千年的“曹操墓”得以重見天日。
很難說大興土木對地下的文物是福還是禍。盡管考古學家們已經忙得難以分身,但他們認定,推土機和工程隊所到之處,被隱瞞、回填或者破壞的文物遠比得到保護的要多得多。
“即使在建設過程中發現了文物,有些開發商為避免麻煩,就直接填埋或者毀壞了。”金華市博物館館長助理趙一新說,近8年來由開發商主動上報的文物發現,在金華僅有兩例。
2009年5月,金華一位開發商稱,在施工現場發現古代墓葬。開發商問趙一新,如果挖出寶貝,他能拿到多少“分紅”。“他的舉報初衷還是經濟利益驅動。”趙一新說。施工隊的無知和隱瞞直接帶來的是許多珍貴文物毀于一旦。
“文保先行”,何時落到實處?
現行的《文物法》規定,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時候,建設單位要事先會同主管部門“進行文物的調查或勘探工作”。針對這一法律,各地制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明文的法律規定幾乎淪為一紙空文,因為規定都只是提出“應當”而非“必須”進行勘探。
北京市近期公布的一項調查顯示,2007年、2008年兩年,北京市從事土方施工的新開工建設項目共有4191項,但只有97個項目進行了考古勘探調查,僅占總數的2.3%。
趙一新表示,國家級工程尚未全部事先進行考古勘探,地方上的工程項目能做到的更是鳳毛麟角。即使是鐵路修建等提前進行文物勘測的國家大型工程,考古專家進行搶救的時間也非常緊張。
施工現場的情形常常是,一邊是施工隊,一邊是考古發掘隊。任務緊迫,搶救性發掘往往較為粗放,從保護的數量和質量上都不理想。
“重要的是把文物評估放到環境評估一樣的地位上來。”趙一新、蔣樂平等考古學家一致認為。不論是房地產開發建設,還是大型基建項目,都需要經過政府部門審批。如果要求開發商在土地審批之前必須拿到文物部門勘測通過的公章,進行類似“環評”的“文評”,文物保護的執行力度才能得到明顯增強。
但是,這種設想卻遭到了多數施工部門的反對。浙江一家房地產公司工程部經理說:“考古的費用要納入開發商成本,這個還是小事。如果勘測出文物,整個工程可能就因此被叫停。”
有關專家指出,這種“唯經濟論”的思想必將對我國的文物保護造成極大的傷害。無論從國際慣例還是從我們自身需要的角度來看,必須用強硬的手段徹底解除工程建設過程中對珍貴文物的破壞,而這需要國家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建設部門等相關單位的通力合作,并需要在立法上進行嚴格限制。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記者 章苒)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