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備受社會關注的“丈夫簽字拒絕手術致孕婦死亡”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11月21日下午2:00左右,22歲懷孕9個月的李麗云在肖志軍(自稱患者丈夫)陪同下到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呼吸內科門診就診。院方將李麗云轉到婦產科住院,并立即對李麗云進行剖宮產手術術前準備工作,因肖志軍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拒絕手術”,手術未能進行。當晚,李麗云和腹中的孩子雙雙身亡。李麗云的父母李旭光、李曉娥認為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對李麗云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一審根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果,判定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的醫療行為與李麗云的死亡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法院駁回了李麗云家屬的訴訟請求。據悉,司法鑒定中心的結論是:李麗云最終死亡與其病情危重、復雜、疑難,病情進展迅速,臨床處理難度較大等綜合因素密切相關,同時醫患雙方在臨床決策上存在較大差異、患方依從性等因素也對臨床診療過程及最終結果產生一定影響,朝陽醫院存在的不足對患者李麗云的最終死亡無明顯因果關系等。
此后,該案的申訴方李麗云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將北京朝陽醫院告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朝陽醫院認為,在患者“丈夫”簽字拒絕手術的艱難情況下,已經使用了法律范圍內所有可以使用的辦法救助患者,充分履行了醫院與醫務人員的職責?;颊摺罢煞颉钡牟慌浜吓c明確簽字拒絕治療是影響患者預后的原因。同時,鑒于李麗云父母痛失愛女,家境困難,在醫院無責的情況下,院方可以向其提供10萬元人道主義關懷幫助金。院方表示,希望醫院的善意能夠得到理解和尊重。
終審法官認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應當信任醫院的診療行為并對醫院的診療行為予以充分配合。李麗云在朝陽醫院診療過程中,病情發展迅速,臨床搶救時機不容耽擱。在李麗云病情危重的情況下,患方對于治療仍采取不配合的態度,其消極的行為影響了醫院對李麗云的搶救治療。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