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7年,成都市政府將龍泉花果山列為市級風景名勝區(本報資料圖片)
《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三審
昨日,《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三審。與二審稿不同,三審稿只設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不再設“市、縣”級風景名勝區。此外,取消在風景名勝區內特許經營,依法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三審稿中,風景名勝區明確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但刪除了各章中涉及“市(州)、縣級風景名勝區”相應條款,并規定:本省風景名勝區只劃分為“國家級”和“省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王啟庭在會議上表示,2006年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將其只劃分為國家級和省級,我省繼續設立“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缺乏上位法依據。
在三審稿中,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是特許經營的特許人,而是依法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并與之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除了宗教活動場所和景區門票外,景區內交通(車隊、船隊、索道等)、漂流及餐飲、住宿等都在此列。而許多名勝區內,還有著不少原住民,如峨眉山風景名勝區內有1萬多戶原住民,對于長期依靠傳統生產與經營方式為生的居民,其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宜實行特許經營,若行為對資源有不良影響的只能加以引導和幫助。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