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7時35分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劍指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人們常聽到的一句話。但是什么是事實,什么是案件事實,人們認識的差異,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據法律專家介紹,中國現行的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只有八條,而且原則、籠統的內容較多,操作性不強。而昨天新出臺的兩個《規定》就明確了以事實為依據就是以“證據”為依據,只有“證據”才能證明犯罪,才能使人心服口服。
在眾多刑事案件中,死刑案件又是人命關天,依證據斷案更顯重要。兩個《規定》對于司法機關辦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格的要求。參與起草這兩個《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介紹說,《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細化了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呂廣倫:在審查各種案件,辦理刑事案件中收集、審查、判斷證據都有了很具體的規定,操作性更強。而且在歷史上,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包括其他幾個機關對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當中都沒有相應規定,這是一個全新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樊崇義參與了這兩個《規定》的論證。他以趙作海案為例,認為這兩個《規定》解決了目前認定事實和證據采信失實的問題。
樊崇義:趙作海這個案子也算是收集證據方面的一個案例,缺乏證據規則,該鑒定的不鑒定。很多案件在運用證據的成熟度上還不完善。這兩個《規定》總結了經驗和教訓,為證據制度從收集、判斷、去偽存真、分辨真假等方面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性措施。
在司法實踐當中,由于刑訊逼供等非法訊問方式的存在,被告人在法庭審理中翻供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缺乏相關規定,當被告人翻供時,法官對如何采納被告人的供述經常感到左右為難。首屆全國十佳律師岳成認為,造成冤假錯案的關鍵在于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問題的關鍵在于證據采信。新規定強調了證據認定的有關內容。
岳成:有利于刑事案件給予辦案人,尤其是法官。在證據采信方面有規定,便于操作。只有把證據認定得準確,才不會出現冤假錯案。
來源:中廣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