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人們在討論對公民所持有的物業是否征收保有環節稅收的時候,一直使用“物業稅”和“房地產稅”的說法,很少有人使用“房產稅”的提法,因為房產稅是我國早已開征的一種稅收,主要是針對來自房產的經營性收入征收,對于非經營性房屋是免征的,因此與物業稅或房地產稅性質截然不同。但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我注意到,在討論是否開征物業保有環節的稅收時,官方不再使用“物業稅”和“房地產稅”的提法,而是采用“房產稅”。近日,國家發改委的一個文件中,更是明確提出“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6月1日《每日經濟新聞》)。
按照發改委的意思,針對物業持有環節的征稅,并非是開征新稅,而是對原先房產稅進行改革,由經營稅變成持有稅。這就難免讓人糊涂,繞這么大一個圈子,變了名目,又由開征變成改革,準備征收的還是原先的物業稅嘛。直接說開征物業稅不就完了嗎?為什么要費這個周折呢?
仔細考量,這絕非隨便選擇一個名目那么簡單,而是有深層次的用意。眾所周知,政府部門想開征物業保有稅已經很多年了,但遲遲沒有開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法理上的障礙。因為國外土地私有,物業稅是針對房產和地產共同征收。而在我國,土地國有,業主雖然買了房,但只對房屋有所有權,對房子下面的土地則沒有所有權,既然沒有所有權,那么又談何征稅呢?此外,業主購房時,事實上已經承擔了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說,國家在土地上的收益,業主已經一次性支付。政府再要征收物業稅,顯然就是重復征稅了。
此番,發改委將物業稅悄然變成房產稅,把開征變成改革,實際上就是想為這一稅收的開征掃除法律上的障礙。潛臺詞是:這一稅收只是針對房屋,并非針對土地。
不得不為這樣的“智慧”而喝彩。但問題是,這個世界上有與土地分離的房屋嗎?傳說中的空中樓閣真的存在嗎?地之不存,屋之焉附?把房屋和土地分開征收,真是一大發明。更為關鍵的是,這一稅收是按物業的價值征收。地球人都知道,物業的價值,取決于土地,而非取決于土地上面的房屋。也就是說,所謂“房產稅”不是針對土地征收,卻要按照土地的價值來計算———這是怎么繞也繞不過去的悖論。
此前央視報道說,上海已經上報房產稅改革方案,稅率大約為物業價值的千分之八。這一點倒是緊緊地與國外接軌,與國外通行的物業稅稅率大體相當。不過人家是針對土地和房屋一起征收,你既然只針對房屋征收,又憑什么征這么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