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游戲市場的不斷擴大,它所帶來的深層次問題也日益顯露:未成年人沉迷導致學業及身心健康受損,少數網絡游戲產品文化價值觀導向偏差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欠規范引發糾紛,運營推廣存在虛假宣傳現象,執法有效性亟待完善等。網絡游戲管理已成為社會各界十分關心的焦點。
文化部發布《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8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絡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絡游戲健康有序的發展,具有重大且深遠的影響。
避免多頭管理
實施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和國產網絡游戲備案是內容管理的基本制度。2004年,《文化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文化部實施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和國產網絡游戲備案管理的程序、要求,并設立了進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辦法》在延續現行有效做法的同時,明確了網絡游戲內容審查機構的職責、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的條件、程序、國產網絡游戲備案的方式和網絡游戲內容實質性變動時的審查和備案要求。《辦法》還要求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建立自審制度,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同時,《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以此,避免了網絡游戲管理中曾經出現的多頭管理、重復審批的現象,明確了網絡游戲行業管理與出版管理的職責分工。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鑒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甄別力較弱,在網絡游戲中易引發沉迷,影響學業和身心健康,《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優先保護”原則,明確要求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護措施:一是根據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二是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三是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四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不得強制用戶對戰
《辦法》針對網絡游戲推廣、運營、消費、終止等環節的關鍵點,從技術和制度角度入手,做出制度規范:一是推廣和宣傳網絡游戲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內容;二是不得設置未經網絡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三是不得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四是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五是終止運營網絡游戲,或者網絡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妥善處理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六是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規范交易管理
對于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辦法》要求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180日以上;將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對于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辦法》要求其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不得為未經審查或備案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正確處理違法交易行為;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相關信息180日以上等。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