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作海錯案始末】
●1998年2月15日,趙振晌侄子報案稱其失蹤4個月。
●1999年5月9日,當地發現無名尸后,趙作海被拘。
●2002年10月22日,趙作海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訴。
●2002年12月5日,趙作海一審獲死刑,緩期2年。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核準商丘中院判決。
●2010年4月30日,趙振晌回到趙樓村。5月9日,趙作海案認定為錯案,趙被釋放。
●5月12日,商丘市檢察機關刑拘3名涉嫌刑訊逼供的公安人員,分別是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領,前兩者已被刑事拘留,后者目前在逃。
●5月14日,一審案件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調離審判崗位,停職檢查,等待處理。
●5月19日,省高院復核趙作海案件的主審法官胡燁調離審判工作崗位,停職檢查,接受培訓,等待處理。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來源:大河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