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如果發生重大事故,誰應該承擔安全責任?將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施行的《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這類問題進行了明確――活動承辦者要對安全工作負責,公安機關依法對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聯合就《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辦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規范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政府規章。它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游園燈會等活動。
《辦法》明確,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對于承擔監督管理職責的公安機關,《辦法》明確應當在活動舉行前對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并會同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來源:山西日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