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別規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處罰力度?
首先,《特別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數額。串通漲價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等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此外,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罰款數額也從5萬元提高至20萬元。
其次,重申了從重處罰原則。經營者有轉移涉案資金或者商品、拒絕配合調查和處理、屢查屢犯、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等情形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此外,《特別規定》還對“從重處罰”作了進一步解釋,明確規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并處的應當并處處罰。
第三,引入了刑事責任。《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特別規定》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從快查處?
總結抗擊“非典”、抗震救災等特殊時期價格監管工作的經驗,《特別規定》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對價格監督檢查執法程序作了必要的簡化。例如根據規定,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當場決定立案。即執法人員對檢查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行為可以直接立案調查,事后再向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再如,對于交易記錄和財會帳簿不健全的企業,查明其具體的違法所得數額往往是非常困難的,為了從快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特別規定》規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或者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無違法所得論處,依法給予處罰。
來源:發改委網站 編輯: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