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表示,我們當然知道“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敏感事件,我們又不能不考慮到中國的國情。“選擇什么時機公布信息,董事們經過了慎重而痛苦的考慮”,趙透露說,不及時披露,顯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及時披露,又涉及地方的穩定大局。最終,董事們權衡利弊,認為寧可承擔違規的風險,還是要以維穩大局為重。
廈門市嘉禾嘉律師事務所的黃舟雄律師指出,不管紫金礦業出于何種考慮,其未及時披露信息的行為已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黃舟雄律師指出,對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的相關環境信息披露,有更嚴格的要求。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分為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兩種形式。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且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兩年前,原國家環保總局就著手與中國證監會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環境監管的協調與信息通報機制,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及時、準確地通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趙舉剛對記者表示,董事們已經考慮過上述問題。至于是否因此受罰,得看證券監管部門的調查結論。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