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要求和行業自律規范,不得宣傳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戶招攬內容,不得播出參與證券節目的機構和人員的電話、傳真、短信平臺、網址等聯絡方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參與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對具體證券或者證券相關產品的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節目中須以顯著、清晰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五、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廣告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提供證券信息的軟件、終端等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的管理。在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前,相關產品的運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局報告有關廣告內容,播出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出未經證監局審查的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
六、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加強證券節目檔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證券節目和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工作機制,及時通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信息和相關證券監管信息,認真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資格,及時停播違規證券節目,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事宜,維護社會穩定。
八、違反《通知》等有關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轉讓時段、播出咨詢機構所提供證券節目的,或者播出證券節目內容違反有關規定的,將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播出機構證券節目的管理和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提高認識,嚴肅紀律,嚴格把關,杜絕證券節目中的違規行為。
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要對照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播出機構證券節目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向總局報告。
來源:中國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