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印發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兩個規定的出臺,針對性和現實性清晰可見,顯然劍指“裸官”,其傳遞出的反腐信號更讓人充滿期待(6月22日《人民日報》)。
從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到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再到陜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還有蔣基芳、劉佐卿、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近年來“裸官”出逃事件激增,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兩個規定的出臺,對于加強對“裸官”監督,防止“裸官”外逃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要想真正堵住“裸官”的外逃之路絕非易事,關鍵是要把“裸官”的財產狀況先“裸”出來。
雖說“裸官”不一定都是貪官,但是,大量外逃貪官卻大部分是“裸官”。“裸官”的出現,反映出貪官風險意識的增強,這和反腐敗力度的逐漸加大成正比。據此前商務部的披露,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約有4000名腐敗官員逃往國外,帶走了500多億美元的資金———折算成人民幣,差不多人均1億元。“裸官”之所以危害巨大,是因為其赤條條、來去了無牽掛,一有風吹草動,就會溜之大吉,而且更容易轉移贓款、逃脫懲罰。為此,一些地方出臺措施,規定“裸官”不任“一把手”,但顯然這只是一個次優選擇。因為這樣的規定固然遏制住了“一把手”的裸奔之路,但對于那些不擔任“一把手”的“裸官”卻沒有絲毫的約束。事實證明,并不是只有“一把手”才會腐敗、才會“裸奔”,那些掌握了權力的“二把手”、“三把手”或是“小蝦”、“小將”,只要手中的權力失去應有的監督,都存在腐敗“裸奔”的可能。
我們分析“裸官”時不難發現,大權在握時將妻兒全部移民海外,然后通過妻兒將腐敗所得轉移出境,為將來“東窗事發”預留后路,是“裸官們”的共同套路與伎倆。只要我們讓“裸官”的財產狀況“裸”出來,通過財產公開讓“裸官”的財產置身于公眾的監督之下,“裸官”的財產無從轉移,也就斷了“裸官”的后路———如果沒有了轉移到國外的腐敗所得,“裸官”即使逃到國外又如何生存?可惜的是,雖然早在1997年我國就出臺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但從實際運行的情況看,效果卻不甚理想。在這種情況下,推進官員財產狀況公開,不妨先從“裸官”開始。理由有三:一是因為“裸官”最有公開財產、讓公眾監督之必要;二是“裸官”既然把自己的妻子、兒女送往國外,就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理當受格外“關照”;三者,這部分官員數量相對較少,在推行財產公開上遇到的阻力也會小些。
相信只要官員的財產狀況“裸”了,官員再“裸”也無妨。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