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9·29”搶劫郵政儲蓄銀行案罪犯李廣慶,8月12日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押赴刑場執行注射死刑。
2009年9月29日14時,長春市西朝陽路一儲蓄所內發生搶劫案。搶匪砸碎窗玻璃闖進儲蓄所,持自制火藥槍搶走17萬余元,并在逃跑過程中將見義勇為市民紀長秋打死,出租車司機張欣受傷。2009年10月3日專案組,在寬城區蔡家小區將嫌犯李廣慶抓獲。
2009年12月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公開審理,一審判決李廣慶犯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爆炸物罪等,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月12日上午,9時30分,身穿粉條上衣、灰色褲子,腳穿棕色皮鞋,戴著手銬腳鐐的李廣慶被兩名全副武裝的法警送進審判庭。隨即,審判長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9年12月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李廣慶犯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爆炸物罪等,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李廣慶沒有上訴。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李廣慶進行死刑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對李廣慶核準了死刑,并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命令,于8月12日上午對罪犯李廣慶執行了注射死刑。
來源:中國日報吉林記者站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