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為嚴峻的是,當前因為報廢汽車處理不當引發的環境問題日益凸顯,給我國汽車報廢行業敲響了又一警鐘。特別是處理報廢汽車過程中隨意掩埋或燒毀不易處理的塑料等非金屬材料、直接排放拆解產生的“三廢”,既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二次污染,又損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
這一幕幕令人“痛心疾首”的畫面,在我國由汽車大國向汽車強國的轉變中,顯得那么不協調。報廢汽車已經成為我們必須面對并處理的問題,也是我們亟須補上的一課。
相關鏈接
發達國家帶來的汽車回收啟示
□記者 宗巍 長春報道
當前我國汽車報廢不盡如人意,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梳理歐美日等汽車強國的汽車回收經驗,能夠帶給我們有益的借鑒和啟示。
經驗一:誰生產誰回收的報廢汽車處理模式
這種模式受到很多國家的青睞,在德國等歐洲國家,汽車制造企業在新車上市之前,必須出具一份證明,確保即將投入市場的新車的材料回收率和可利用率達到一定標準,否則就拿不到市場準入許可證。
在日本,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承擔一定的回收任務。根據日本《汽車回收再利用法》規定,汽車生產廠家有義務承擔汽車殘渣、氣囊等指定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以及處理工作。據了解,在豐田等大型汽車生產企業,都已經設立了專門的報廢汽車回收部門來處理這一工作。此外,政府還會根據回收情況獎勵汽車生產企業,刺激他們的回收興趣。
一汽集團技術中心的一位汽車專家表示,當前我國汽車生產企業絕大多數都只負責生產,對回收一概不管。其實,由汽車生產企業進行回收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不僅對自己生產的零部件更為熟悉、拆解更為方便,在零部件再制造方面也有先天的優勢。
經驗二:完善的回收法規和有效的操作程序
汽車業內專家認為,與歐美日等汽車發達國家的汽車回收法規相比,我國的相關法規和標準至少落后四五年。以日本為例,在上世紀90年代“豐島事件”后,日本開始將報廢汽車處理納入日程。2005年1月1日起,一部專門針對報廢汽車回收處理的《汽車回收再利用辦法》出臺。
在這部法律中,除了政府機構之外,非政府機構汽車回收再利用促進中心等也被納入到管理機制中,實現了政府和非政府互補的方式進行聯合管理。最重要的是,這部法律明確了報廢汽車處理流程,即車主———收購公司———拆解公司———破碎公司———最終處理公司。對于各個環節負責機構的責任和承擔的費用等也都進行了詳盡的說明。此外,在實際的回收過程中還引進了先進的電子目錄系統,通過對每一輛車進行標號,確保汽車回收處理的整個流程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