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同一“小金庫”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第八條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舉報及查處情況,確定有功舉報人后,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辦理申請獎勵手續,查驗舉報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文件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登記用于領取獎勵資金的銀行賬戶,填寫《舉報“小金庫”獎勵申請表》。
聯名舉報同一“小金庫”的,由第一署名人辦理手續。
相關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不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視同放棄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人或者聯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不能親自到“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指定的地點辦理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辦理。代辦人代辦領獎手續應當持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舉報人是單位的,可以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行辦理手續。代辦人應當持委托單位的機構代碼證書、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工作證等代辦手續。
第十條 受理舉報的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嚴格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情況及舉報內容。《“小金庫”舉報獎勵申請表》、委托人或單位的授權委托書等辦理申請手續的資料,涉及舉報人信息的相關財務憑證等由“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作為密件存檔。
第十一條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受理舉報和支付舉報獎金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以及態度惡劣、產生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新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