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召開全國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會議,對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毒品等15種約占基層法院刑事案件90%的犯罪的量刑進行了規范,權威人士認為此舉將對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說,量刑規范化要盡可能把各種影響量刑的要素多想到,主要是把量刑分為“三步走”。第一步是: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是: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第三步是: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他指出,實施這項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要進一步規范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刑罰裁量權,通過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與透明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表示,這一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由粗放走向精密,從估推走向嚴謹、科學、規范的必然之路。
據了解,這次納入規范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毒品犯罪、強奸、非法拘禁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15種罪名,用熊選國的話說是因為“對這些犯罪案件的量刑規范了,多數案件的量刑也就規范了,并能為其他犯罪的規范化量刑提供經驗。”
去年,中國出現的幾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引起了輿論的高度關注。成都孫偉銘醉駕案造成4死1重傷,被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醉酒駕車致6死7傷的三門峽肇事案司機王衛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連續發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存在較大差異。
熊選國表示,中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案件多樣,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這是量刑不規范的一個表現形式。
他認為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較寬泛。法官根據被告人罪行的大小,在一個幅度如此寬泛的法定刑幅度內準確確定所應判處的刑罰,難度相當大。其次,量刑方面也缺乏一套科學的規范方法。在以往的庭審中,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了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的工作重心。合議庭決定刑期往往是憑經驗“估堆”出來的。不同的法官由于學識、素養、經驗不同,即使對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往往會有不同的“估法”,可以說,量刑方法不規范、不科學,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再次,同一個量刑情節可能會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造成量刑結果不一樣,最終導致量刑不均衡。量刑程序的缺失,也影響到了量刑事實的查清、影響到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最終影響到量刑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在這種情況下,合理規范法官量刑,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顯得更加迫切。事實上,早在2003年,中國的一些基層法院就開始了探索量刑改革。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在廣東深圳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座談會,先后確定了4個中級人民法院和8個基層人民法院為試點單位。2009年6月1日,全國120多家法院對量刑規范化改革進行了試點。經過將近一年時間的試點,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規范化改革進展情況匯報,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并同意從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這標志著歷時五年多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即將進入全面試行階段。
通過試點,量刑質量明顯提高。上訴率、抗訴率以及二審改判、發回重審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出現“零上訴、零抗訴、零信訪”。湖北省試點法院適用量刑規范化審理案件2405件3129人,其中上訴193件,二審改判發回37件,沒有一件抗訴、上訪案件。
這次通過改革試點還實現了量刑過程更加公開透明。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其江在會議上明確提出,要不斷擴大司法民主,沒有司法公開,就談不上量刑公開,人民法院要依法堅持公開審判制度,杜絕“暗箱操作”,要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建設,確保內部監督有效、外部監督有力。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