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近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9月起,以新調整的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調整全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每月最高標準可達812元,最低396元。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我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類適用地區:一類地區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820元;二類地區防城港、欽州、貴港、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市,提高到710元;三類地區各縣級市,提高到635元;四類地區各縣、自治縣,提高到565元。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新調整的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進行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在1~15年以內的,失業保險金計算比例為最低工資標準的0.7倍,即一類地區為574元,二類地區為497元,三類地區為445元,四類地區為396元。失業保險金計算比例隨著繳費年限的增長而提高,當達到44年及以上時,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標準的0.99倍,約等于最低工資標準,即一類地區為812元,二類地區為703元,三類地區為629元,四類地區為559元。
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有何區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員解釋說,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開始繳交失業保險費的起止時間,年限滿一年計為一年。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還沒有開始參加社會保險就已經在單位工作的職工,只要一直在這個單位上班,在參加社保前的工作年限,就視同繳費年限。
據了解,隨著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提高,失業人員享受的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也將隨之提高,從而更有效地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來源:南國早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