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此“天花板”干部 張浩 畫
肖曉鵬,云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原主任(正廳級)。他擔任廳級干部長達15年,在還有6年就將退休的一段時間里,他見仕途無望,產生了貪念,并抓住機會大撈錢財。
7月28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級法院對肖曉鵬貪污、受賄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肖曉鵬在任云南省財政廳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財政資金批復、人員調動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等折合人民幣17.4萬余元,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國家財政資金577萬元。據此,法院以肖曉鵬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20萬元。
9月25日,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肖曉鵬案是典型的“天花板現象”現實版,它告誡為官者一定要正確對待功名利祿和進退去留,為自己的政治生涯畫上一個完美無瑕的句號!
1.退休前6年,由清廉到貪婪
1974年,肖曉鵬到云南省財政廳工作。雖然只有金融專業中專文憑,但是肖曉鵬虛心好學,工作勤奮。1983年,他被提拔為云南省財政廳行財處副處長。從那以后,他的仕途可謂一帆風順。1994年,肖曉鵬當上了云南省財政廳副廳長。從1983年晉升為副處長到2002年的20年時間里,肖曉鵬處世低調,廉潔勤奮,得到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然而,從2003年開始至2008年,也就是退休之前的6年時間里,肖曉鵬慢慢地“出事”了。
辦案檢察官向記者介紹說,肖曉鵬由清廉到貪婪,究其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對“官位”心理不平衡,在“再升”無望的情況下,利用手中的權力,能撈就撈,挖空心思地撈!對此,肖曉鵬的說法是:“看到我們一起被提升為處級干部的,尤其是我當副廳長時的下屬都上去了,我知道自己上不去了……”由此可見,肖曉鵬雖然沒有直白“因為自己再提升無望就大撈錢物”,但確實用實際行動表現了出來。
然而,肖曉鵬對自己利用職權將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據為己有的行為并不認賬。在法庭上,當檢察機關指控肖曉鵬伙同他人貪污國家資金577萬元時,他大喊“冤枉”。盡管肖曉鵬對自己伙同他人貪占國家巨額資金的事實矢口否認,但在如山的鐵證面前,他的辯解是蒼白的。
2.幫人辦事收人錢財
從2003年起,肖曉鵬在繼續給人以“廉潔”加“勤奮”的表象下,開始了自己的“填欲”之行。辦案檢察官介紹說,肖曉鵬撈錢的方法之一,就是幫人辦事收人錢財。
2003年,云南某農業產業集團董事長何某在與肖曉鵬相識后,便經常與其拉關系,并請肖曉鵬幫忙辦事。肖曉鵬利用職務便利,在財政資金扶持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等方面,為何某提供了幫助。從2005年到2009年,何某以“感謝”、“看望”、“問候”等名義,每年都給肖曉鵬送去“過年錢”,5年共送了3.3萬元。
普洱市某茶葉有限公司董事長紀某在得到肖曉鵬提供幫助的財政扶持資金后,自2006年至2009年,先后給肖曉鵬送去1.1萬元現金和價值1.5萬余元的普洱茶。
2006年至2007年,肖曉鵬在財政扶持資金審批方面給孟連縣財政局原局長劉宏(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提供幫助,劉宏兩次以“感謝”之名,給肖曉鵬送去1萬元。
2008年11月,肖曉鵬在為曲靖市財政局原局長陸某的工作調動提供幫助后,收受陸某的感謝費3萬元和價值7.5萬元的香煙。
3.套取國家專項資金577萬元
肖曉鵬在云南省財政廳為官26年,特別是當廳級干部15年,和動輒受賄幾百萬元的貪官相比,其受賄的數目總共只有4筆,總計17.4萬余元,可以說數額不大。在肖曉鵬看來,利用職權幫別人辦事,人家給點錢財,這種“守株待兔”式的做法,錢來得太慢了,而且風險大。所以,這種事肖曉鵬干得少。正如他所說:“他們給我送錢,我不敢要!”
然而,肖曉鵬并不甘心,于是,他對自己手中的權力進行開發,去賺“既實惠又安全”的大錢——到地州找點虛列項目,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然后據為己有。按照這一設想,肖曉鵬不用親自出面,只需指派與自己關系密切又非常可靠的人去操辦。
肖曉鵬在云南省財政廳分管農業處、會計處、農開辦等部門。他認為,在自己分管的部門里,最讓人放心的就屬評審中心的副處級干部陳銳萍(另案處理,被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和云南大學生命科學院原教授許繼宏(云南省財政廳農業處聘請的項目評審專家,另案處理,被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這兩個人了。
肖曉鵬想退休后到一個條件好有自己房子的地方去養老,他把這個地方選在了西雙版納。2004年初,肖曉鵬到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出差,陳銳萍隨行。他看中了該州財政局一塊6畝的閑置土地,想在這塊地上建自己的房子,于是讓陳銳萍辦理買地事宜。
由于是上下級關系,再加上可期待的共同利益,陳銳萍對肖曉鵬交代的事十分賣力,當即給西雙版納州財政局原局長周華清(另案處理,被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打電話,說肖曉鵬要買那塊地。周華清回答說:“這塊地是州國資公司的,賣給個人不行,要買地必須有一個項目。”回到昆明后,肖曉鵬讓陳銳萍拉上許繼宏去辦理。不久后,陳銳萍、許繼宏與周華清、西雙版納州森林公安局原局長陶雙壽(另案處理)4人合謀如何辦成買地之事。結果,一個用套取國家專項扶持資金購買那塊土地建私房的方案出籠了:由肖曉鵬、陳銳萍、許繼宏、陶雙壽等6人入股,成立西雙版納賽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爾公司),讓周華清以賽爾公司名義向云南省財政廳申請專項資金,由陶雙壽負責收集一些群眾身份證用來冒名頂替。
就這樣,2004年5月24日,賽爾公司在景洪市注冊成立了。該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發展產業項目為名,向云南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申報了“天然林保護、沉香種植扶持”等項目資金的報告。2004年至2007年,云南省財政廳、林業廳相繼將國家項目扶持資金給這個假公司批了下來。這些項目資金陸續到位后,陳銳萍、許繼宏等人采取虛構支付購苗款及勞務費等事實、虛開發票等手段,共套取國家項目扶持資金277萬元。
“有權能使鬼推磨”,深諳這一歪理的肖曉鵬見自己的計劃在西雙版納州得手后,又讓陳銳萍、許繼宏到別的地方故技重演,想再“撈”一把。
按照肖曉鵬的授意,2006年初,陳銳萍、許繼宏與元謀縣財政局原局長楊麗萍(另案處理)、元謀縣林業局原局長唐建華(另案處理)等人相勾結,采取個人入股經營的名義,在元謀縣注冊成立了元謀膏桐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發展產業項目為名,向云南省財政廳、林業廳申報了“膏桐能源林栽培示范項目”等項目,套取國家專項扶持資金。從2006年到2008年,共獲取國家項目資金300萬元。
4.走入歧途起因于遭遇“天花板”困局
肖曉鵬從1969年參加工作到1983年提升為副處級干部,經歷了15年;再從1983年到2002年犯罪前,又經歷了20年。也就是說,他在30多年的工作時間里,隨著職務從一般干部提升到副廳長,進步還是較快的,這也說明那些年他在組織的培養教育下,各方面表現是好的,組織也是認可的。然而,肖曉鵬從2003年起就開始出問題了,此時距他退休還有6年的時間。他那時已經當了9年的副廳長,盡管到2007年8月他又被晉升為正廳級,但他“升官無望,只有搞錢”的思想觀念已經出現了。
辦理肖曉鵬貪污、受賄案的普洱市檢察院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肖曉鵬遇到的問題,也就是前不久媒體討論的“天花板現象”。
記者在百度上檢索發現,所謂“天花板現象”,是指在干部成長過程中,大多數人達到一定級別后,晉升空間便會越來越小,從而在不同階段遇到自身仕途的“天花板”狀況。造成“天花板”困局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制度安排、學歷問題、年齡因素等等。面對“天花板”,若不能理性應對,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出現負面心態,輕者因此喪失工作動力、得過且過,重者可能以權謀私、走入歧途。辦案檢察官說:“很顯然,肖曉鵬就屬于‘以權謀私、走入歧途’型‘天花板’干部。”
“肖曉鵬從廉潔勤奮到貪婪蛻變,根源就在于他未能正確對待功名利祿和進退去留。”辦案檢察官認為,肖曉鵬案的案情比較簡單,犯罪手段也不復雜,但此案反映出的問題卻引人深思。肖曉鵬正是在看到自己升遷無望的情況下,才產生了“既然升不了官,就撈點錢”的想法。而且,他害怕毀了自己的“清名”,做得很巧妙,以“辦公司”的形式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所以,肖曉鵬在案發后直至一審開庭,只承認受賄而不承認貪污,因為他始終認為“自己所做的案子應該是不會暴露的”。不過,在后來辦案檢察官與肖曉鵬談話時,他淚流滿面地說:“我落到今天這個地步,不劃算啊!”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肖曉鵬比較愛面子,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他雖然不能理直氣壯地認罪,但他還是對自己的教訓作了一些總結,歸納起來有兩條:一是,“升官無望絕對不能是腐敗的理由”。一個人從一般干部成長為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別的領導干部,確實不容易,千萬要倍加珍惜,絕對不能在沒有升遷前途的時候一蹶不振,破罐子破摔,更不能墮落腐敗,一定要自己對自己負責。只有這樣,才能保持自己一生的好名譽。二是,牢記“伸手必被捉”的規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這不是一般的道理,而是事物發展的規律。事物的規律,只能遵守,不能違反,否則必被規律懲罰。因此,作為一個領導干部,對于非法利益絕對不要去想,更不能有僥幸心理而玩手段。
“肖曉鵬的自我剖析,尤其是他總結的自己犯罪的兩點教訓,對于我們研究‘天花板’現象的形成機制,分析‘天花板’干部的心理狀態,為有關部門破解‘天花板’困局,促進干部個體健康成長以及整個干部隊伍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辦案檢察官說,從肖曉鵬的犯罪軌跡看,肖曉鵬個人的原因是不言而喻的,但也提醒有關部門,選拔干部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大膽使用經過長期鍛煉和考驗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而對理想信念不堅定、只為自己前途考慮的人堅決不能用;必須堅持對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改變對干部“重提拔和使用,忽視監督和教育”的現象,對干部要長期跟蹤其思想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特別是要研究解決有的干部“感到提升無望就腐敗”的問題,一方面要做好相關干部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實行更靈活的選人用人機制,給干部發揮自己的聰明才干提供更大的空間。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