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針對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海南省公安廳近日出臺了《海南省公安機關警車使用管理規定》和《海南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規定》,嚴格實行警車交通違法抄告制度、涉警交通事故通報制度、涉警交通違法處置協作制度、聯合查糾工作制度和嚴格的處罰制度,使警用車輛、駕駛人員和涉案車輛管理有章可循。目前此兩規定已下發海南省各級公安機關貫徹執行。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車使用管理規定》確定“7個嚴禁”,即嚴禁擅自以公安機關名義為非公安機關及個人申領警車牌證;嚴禁冒領、挪用、套用或轉借(租)警車牌證;嚴禁非警務活動使用警車;嚴禁無牌無證警車上路行駛;嚴禁無駕駛證的民警駕駛警車;嚴禁非正式民警駕駛警車;嚴禁非執行公務,將警車停放在賓館、飯店及公共娛樂場所門前。該規定要求,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警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督察民警檢查。駕駛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的限制。
《海南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扣留、追繳的與案件有關的機動車輛應當收繳、上繳國庫的涉案車輛,辦案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或民警違反規定私自存放、借用、挪用、調換、損毀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擅自處理涉案車輛,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保管職責,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紀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公安機關有關領導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據悉,海南省公安機關開展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行動以來,警車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接下來,海南省公安機關將加大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整治力度,達到“有專用保管場地、有專職保管人員、有登記臺帳、有保管制度”的“四有”標準,實行“扣管分離、集中保管、逐車建檔”,進一步提高涉案車輛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來源:中國日報海南記者站(記者 黃一鳴 劉小利 通訊員 陳煒森)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