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南省高院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海南全省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促進司法廉潔,海南省高院出臺《海南省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試行)》)。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法律、法規的,應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據介紹,《辦法(試行)》規定了詳細的責任追究范圍。凡出現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或者未經審批程序私自受理案件的,故意違反規定采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造成當事人重大財產損失等情況的,責任人員應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同時,各法院監察部門是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的職能部門。監察部門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時,情節輕微的,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告誡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