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對暫停人大代表職務的程序予以了明確,并刪去了對可被罷免人大代表具體情形的規定。
現行代表法規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一)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程序如何辦理,應當予以明確。這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規定:“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審稿規定,代表有上述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情形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選舉法對罷免代表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罷免代表,應由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決定,沒有必要規定對哪些代表可以罷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綜合各方意見,將上述有關規定刪去。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