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在母親還算平安,這樣的手術對醫生來說風險實在太大。”術后,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仍然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據參加急救的主治醫生李瑞滿回憶,產婦說她生過一個女孩,怕再生一個女孩。剖腹產要兩年后才能再受孕,而且再懷孕風險很大,這個觀念也導致了病人和醫生的“拉鋸戰”。
暨大附一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醫務人員決定行使“醫生處置權”時,是冒了很大風險的,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后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
蔡湛宇表示,過去醫生行使處置權,多為患者失去意識無法簽字、又找不到家屬。本次患者意識清醒,她對自己生命健康最有決定權,她自己不愿意簽字動手術,家屬簽字同意在法律上也只能作為參考,這就加大了醫生行使處置權的難度。
關鍵還在醫患互信
今年3月,衛生部出臺新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而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也提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有業內人士指出,應制定更細致的實施細則,降低醫生因處置決定可能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應加強監管,更好地保障病人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