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紫綺(資料圖)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5日對“亮點”賣淫集團涉黑案二審宣判,依法駁回王紫綺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判處2人死刑、1人死緩。
2010年8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5項罪名,對王紫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等5項罪名,對該組織骨干成員陶銘古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24名組織成員中,1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1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別因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王紫綺、陶銘古等20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高院提出上訴。二審開庭前,趙祥和、邱冬2人撤回上訴。2010年11月16、17日,重慶高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辯護人、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重慶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1994年以來,王紫綺等人先后將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人糾集在一起,以王紫綺等人開設的美容院、茶樓、賓館等賣淫場所為依托,通過設置管理人員和職責分工,使組織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系,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該組織在1994年至2009年期間,通過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進行獎勵、解救為組織利益被關押的組織成員以及向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并大肆進行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活動,并在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中因糾紛而引發槍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綺為組織、領導者,以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
重慶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重慶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對維持被告人王紫綺、陶銘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