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什么將車船管理人也作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答:車船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通常情況下,車船的所有人與車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車船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情形,如國家機關擁有所使用車船的管理使用權,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就出現了車船的所有人與車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況。如果讓抽象意義上的國家作為車船的所有人去繳納車船稅,在實踐中是無法操作的。所以,《車船稅法》將車船管理人也規定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五、為什么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征稅?
答: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征稅,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從理論上講,車船稅作為財產稅,其計稅依據應當是車船的評估價值。但從實際情況看,車船價值難以評估。據統計分析,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總體上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排氣量越大,銷售價格越高。以2008年國內乘用車的數據為例,排氣量與價格之間相關系數高達0.97175。從征管角度看,按排氣量征稅簡便易行,在計稅依據方面,排氣量是替代價值或評估值的最佳選擇。據了解,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都選擇以排氣量作為機動車保有環節征稅的計稅依據。如日本對乘用車按10檔排氣量征稅,韓國對乘用車按6檔排氣量征稅。
六、確定乘用車稅額幅度的原則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答:主要原則有三項:一是考慮各地目前實際執行的稅額標準。二是不增加大多數乘用車所有人的稅負。三是參照大多數國家乘用車保有環節稅負水平。據此,《車船稅法》對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車保持原有稅負或適度降低,對占比約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車稅額幅度略有提高,對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車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此外,《車船稅法》對除乘用車之外的貨車、客車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維持了原有稅負水平,對掛車由現行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征收。
總的來看,這次車船稅立法稅負維持不變,只做結構性調整。
七、為什么將部分檔次乘用車的適用稅額設置為前后相交叉?會否造成不同檔次、不同地區稅額出現倒掛現象?
答:《車船稅法》將稅額設置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慮有三:一是確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車的名義稅額幅度維持360元至660元不變。二是為涵蓋和照顧現行各地乘用車實際稅收負擔情況,以避免法定稅額與實際稅負之間出現差異過大情況,有利于現行條例向新稅法平穩過渡。三是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對機動車節能減排、交通擁堵實施調控的需要,為地方制定具體適用稅額預留適當空間。
對稅額前后相交叉引起稅額倒掛問題,從理論上看,有這種可能性。但從實際情況看,省內稅額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乘用車保有情況統一制定,基本上不會出現稅額倒掛問題,省際間稅額由于地區間相互溝通、協商,稅額倒掛出現的可能性也較小。同時,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載客汽車稅額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實踐中并未因此產生較大矛盾。
八、在當前通脹預期比較明顯以及國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勢下,為什么還要出臺車船稅法?
答:出臺車船稅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車船稅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實踐,目前制度比較穩定,立法條件比較成熟。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稅制,體現稅負公平,并不是為了增加收入。《車船稅法》根據“總體稅負不變”原則,優化了稅負結構。對貨車、掛車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車維持或下調了稅負,對13%左右的乘用車增加了稅負。作為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車船稅對交易價格基本不造成影響。車船稅收入規模不大,不會對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響。
九、為什么對游艇按長度征稅?
答: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計稅依據和稅額需要具體研究確定。一般來說,可考慮將凈噸位、發動機功率、實際價值和長度作為游艇的計稅依據。從凈噸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數由玻璃鋼、鋁合金等高級材料組成,此類材料具有重量輕的特點,凈噸位與其價值關聯性較低。從發動機功率看,同一長度的游艇可以根據個性化需要,選擇不同功率的發動機,發動機功率大小與其價值也沒有必然的正相關關系。從實際價值看,確定游艇的實際價值與確定車輛的實際價值存在同樣的困難,在現行征管條件下難以按價格計征。基于此,國際大多數國家都將長度作為游艇的計稅依據,主要考慮是游艇長度與其價值關聯性較高,且直觀易于測量,從長遠考慮,也可較好地避免其他計稅依據可能導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車船稅法》選擇長度作為游艇的計稅依據。
十、為什么將游艇的適用稅額確定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答:《車船稅暫行條例》將游艇視同普通船舶按凈噸位征稅,稅額偏低,與游艇的實際價格偏差很大。考慮到游艇作為休閑娛樂用品,與乘用車作為代步工具不同,為體現稅負公平,《車船稅法》將稅額具體確定為每米600元至2000元。據了解,目前我國游艇一般長度范圍在7.9米到30米之間,按上述稅額幅度,稅額約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間。
十一、為何將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也規定為車船稅的納稅地點?
答:扣繳義務人是指承辦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機構。將保險機構所在地也作為車船稅的納稅地點,可使車主在購買交強險時,一并繳納車船稅,這既方便納稅人繳稅,使車主少跑路,減少完稅所需時間和成本,也避免了車主自行到稅務機關交稅因不熟悉道路、停車不方便、排隊等候等帶來的麻煩,并有利于通過源泉控管,提高車船稅征收效果。
十二、目前,對乘用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稅,是否屬于重復征稅?
答:我國目前對乘用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稅種主要有三個:車輛購置稅、燃油消費稅和車船稅。其中,車輛購置稅來源于車輛購置附加費,燃油消費稅來源于養路費等收費。這兩個稅種都是通過費改稅而來的,籌集的資金專門用于公路建設和養護。車船稅屬于財產稅,是在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新中國成立以來,車船稅已有60年的征收歷史,此次車船稅立法不是新開征稅種,只是立法。這三個稅種各有側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復征稅或重復設置問題。
十三、為什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應如何征收車船稅?
答:《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慮:一是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地方明確乘用車適用稅額,稅法宣傳及人員培訓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準備時間。二是車船稅按年征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實現平穩過渡,方便計征。
2011年,仍按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各地制定的征收辦法計征車船稅。自2012年1月1日起,《車船稅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