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檢察院:當初是邯鄲市法檢兩家商量好的
對于應不應該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涉縣人民檢察院和涉縣人民法院各執一詞。
“我覺得法院做得不對。”涉縣人民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開了庭你不出判,瞎折騰什么?”他評論說。
在涉縣人民檢察院看來,2010年12月,他們將此案起訴至涉縣人民法院后,涉縣人民法院2011年2月已就此案開過庭,“根據法律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必須要在開庭前。”
而對于檢察院的這一說法,涉縣人民法院針鋒相對。
“法律是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必須在開庭前,但那是針對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并沒有明確規定。”涉縣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況且當時的起訴書中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還有所“隱瞞”。
這位工作人員指出,當時涉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上“隱瞞”了該案曾被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過程。“如果不是在庭審時,律師提交了證據證明此案曾被撤訴,從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書來看,我們在開庭前是不能發現這一問題的。”
“從起訴書中看,此案似乎完全是作為一個新案件首次向法院起訴。”這名工作人員強調,“實際上,這將直接影響法院對案件的處理。”
記者注意到,對于該案審理過程,在涉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是這樣敘述的:“案件由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志連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報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10月13日將本案改變審級,交由本院審查起訴。”
的確如涉縣法院所說,起訴書中跳過了此案曾被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發回重審,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后,又準予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過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只有三種處理結果:不再起訴、發現新證據重新起訴以及退案到公安局補充偵查。”法院工作人員解釋說。
在他看來,涉縣人民檢察院將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訴案重新起訴,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的證據均為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訴之前調取的。涉縣人民檢察院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向涉縣人民法院起訴,缺乏法律依據。
對于法院表示開庭前他們對案件的審理情況不知情的說法,涉縣檢察院并不認可。
“當時由市人民檢察院從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訴,然后在縣里,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至縣人民法院,是市里檢察院和法院兩家商量好的,怎么說不認就不認。”涉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此頗為不滿,“要是市檢察院不讓接,我們怎么會接這案子呢?”
案件降級處理為了摘清賠償責任,逃避錯案追究?
有知情者告訴記者,2010年,邯鄲市檢察院等部門召開協調會,“將十幾個案子弄到基層檢察院”,“讓在縣里3天內起訴”。而劉志連的案子就在其中。
為此,2010年10月12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出具了《關于對犯罪嫌疑人劉志連故意殺人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而在這之前的2009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案件已發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邯鄲市中院在2010年7月再次開庭審理后,已裁定準許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記者注意到,這份《通知》指定涉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劉志連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審查起訴。《通知》中還特別言明:此事為市法院和市檢察院“共同商定”的。
對于這一“指定”,作為劉志連的辯護律師、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君元提出質疑。“市檢察院是可以指定縣檢察院起訴的,但前提是案件要在未經法院審理前。”他認為:對于劉志連這種撤回起訴的案子,法律是絕對不允許這樣做的。
而涉縣一政法工作人員指出,邯鄲市檢察院將這一案件“弄到基層”的做法,不符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對于撤訴案件的三個處理結果。“這一程序有問題,也必然導致接下來的所有程序出問題。”
而律師康君元認為,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另有原因的。
2006年10月8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對劉志連以故意殺人罪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直到2009年8月17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志連死刑,緩刑兩年,這中間經過了近三年的時間。
“國家規定刑事案件由起訴到審理結束的時限為一個月。”康君元指出,這就意味著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期間嚴重超期審判致使嫌疑人被超期羈押,“將近國家規定時限的三十倍”。
“案件被省高法發回重審時,在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邯鄲市中院準許邯鄲市檢察院撤回起訴,這可謂符合雙方利益。”康君元解釋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復》規定:刑事訴訟的被告人一審被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一審又改判無罪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但邯鄲市檢察院若撤訴后不再起訴,那么將由邯鄲市檢察院自己承擔國家賠償。”康君元告訴記者,如果由邯鄲市檢察院將案件降級處理,不管涉縣法院判有罪還是無罪,邯鄲市檢察院和邯鄲市法院都可以巧妙地摘清國家賠償責任,還能掩飾其堅持的錯誤起訴和審判所導致的被告人被錯誤羈押近5年的事實,避開錯案追究。
康君元分析說:“如果涉縣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建議涉縣檢察院撤回起訴并由涉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那么本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只能是涉縣檢察院;如果涉縣法院判決有罪,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根據《國家賠償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也只能是涉縣法院和涉縣檢察院。”
“一旦涉及國家賠償,這個案子沒有100萬下不來。”涉縣一位政法工作人員對此不無憂慮地表示,“這本是市法、市檢控制的,這皮球不該踢到縣檢、縣法,讓我們兩家‘打’起來。”
“更值得憂慮的是,市級司法機關這么做就能逃避本應由河北省高院對本案的二審監督。”康君元說,這起被省高院發回重審的案子,被降級處理后,無論涉縣法院作出怎樣判決,按照相關司法程序,都可以避開省高院監督,“將本案徹底消化在邯鄲市管轄范圍內。”他強調說:“這種錯誤的做法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矯正,必然會導致法律程序的混亂和司法公信力的喪失。”
7月28日,記者到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了解相關情況。該院政治部宣傳處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告訴記者,目前劉志連的案子不在邯鄲市檢察院,“已到了涉縣”。
當記者表示,想了解該案為什么到了涉縣。這位工作人員隨即讓記者自己聯系控告申訴檢察處,并掛斷電話。邯鄲市人民檢察院門衛屢次撥打控告申訴檢察處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
而對于邯鄲市以及涉縣檢察院和法院的是是非非,賈忠海并不關心,他只關心尚在看守所中的妻子,以及那個關乎全家人命運的最終判決,何時才能到來。
來源:中國青年報(記者 樊江濤 實習生 周聰聰)報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