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宣布:“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中,我們參考和借鑒了許多法治發達國家法律體系的成熟經驗,但又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那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中國特色”是指什么呢?
朱景文教授向記者談到,首先,在整個法律體系的層次,我國法律體系的特色決定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不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制度的法律化。所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上就是在傳統的理論,包括西方理論和傳統社會主義理論看來不相容的、對立的原則的有機結合。比如,經濟上社會主義的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結合。
其次,在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的層次上的中國特色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的體現。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的實踐,我國已經形成了許多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它們是由中國特殊的基本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制度所決定的。
總之,在談到我國法律體系的中國特色時,要有兩點論:一點是要把中國融入到世界中,不要隔離。民主、法治、人權是世界各國法制發展的共同目標,中國也不例外。
另一點是不要妄自菲薄,中國的法律傳統中有許多我們值得自豪的地方,如中國人的大局觀,統籌協調的治理術,天理、國法、人情三位一體的觀念,注重人際關系和諧、注重調解的傳統,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執政理念,即使在當代也具有重要意義,它們對我國法律體系的運作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鄧京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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