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失地農民生活質量下降。農民過去吃、住、用水、薪柴等基本不花錢,轉為市民后,什么都要花錢。農民以土地換得新房,入住時僅物業、采暖、水電、有線電視等動輒數千元,日常開銷也明顯增加。不少農民把新房出租,自己就近或到遠郊租房居住,有的甚至把房子賣掉重新回到農村。
據抽樣調查,有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沒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農民對未來生活擔憂,其中擔憂養老占72.8%、經濟來源占63%、醫療占52.6%。
農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寶貴的家庭財富,失去了安身立命、生存發展的就業崗位,失去了上能養老、下能撫幼的長期生活保障資源。要使農民得到廣泛、持久、可靠的保障,必須建立政府主導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議盡快研究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例》,提高立法層次,明確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
具體建議如下:一、規范征地行為。一是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相關權益,非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不得動用征地權。明晰“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杜絕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經營牟利之實。二是規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切實保障農民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咨詢權、征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征地后的受益權和監督權。三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既要考慮農民現實生活需要,更要充分考慮其未來生存發展需要。補償標準應從目前土地增值收益的不足10%提高到不低于30%。四是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是否有效解決,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二、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生存性需求。一是優先建立基本養老機制。要改變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按照政府、村集體和個人3:4:3的比例籌措資金,對失地農民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二是在失地農民自愿基礎上,將其納入城市戶籍管理,在醫療、失業、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三是社會保障部門要直接介入征地過程,確保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落實到位。
三、努力保障失地農民發展性需求。一是政府和征地企業要從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不少于5%)建立專項基金,用于對失地農民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社會救助等。二是積極鼓勵采取兩套房安置、土地入股、集體留用地、小額貸款、減免稅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多渠道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發展需要。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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