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刑事訴訟法修改
辯護人行權,咋能避免“提心吊膽”?
“刑事辯護律師一不小心就會‘觸雷’……”“注意不要擅自單獨收集證據(jù),對公安、檢察官、法官要客氣……”這是網(wǎng)友交流避開刑事辯護風險的心得。
這種無奈,緣于“懸在律師頭上的劍”——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刑法中有關“律師偽證罪”的規(guī)定,即辯護人不得幫助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否則要承擔刑責。
一審稿將辯護人改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征求公眾意見時,這依然被看做對律師有歧視色彩。為防止該條被濫用,二審稿新增規(guī)定:辯護人涉嫌犯罪,應當由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這一點顯示了我們法治的公平正義原則,社會輿論反映非常好。”二審時,李連寧委員表示。
陳舒認為,這一條依然有不足,“法律并沒有對其他法律從業(yè)人員有類似的規(guī)定,這是一個失衡的、歧視性條文,將辯護律師列入了需要特別防范的潛在的‘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敵對者之列。建議刪除‘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句子”。
關于會見,草案基本實現(xiàn)同律師法的銜接:律師可持執(zhí)業(yè)證書、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應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會見不得被監(jiān)聽。但也有例外,二審稿規(guī)定: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期間會見應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
列席會議的陳瑞愛代表擔心,“至遲不能超過48小時”、經(jīng)許可會見的例外情形,會限制律師會見,不利于保障人權,建議刪除。
賀一誠建議,為強化司法機關對律師辯護的保障,將有關辯護人制度中的“可以”均改為“有權”;在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jiān)控,但應排除監(jiān)控與辯護人之間的通訊,以切實保障辯護人有效行使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