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山東省政府的消息說,自今年10月1日起,山東省將實施《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對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制度,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將享受更多的和當地居民同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
這一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限分別為1年和3年。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免收任何費用。
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以享有更多權益和公共服務。在駕駛證申領、機動車登記、子女義務教育入學等享受居住地市民同等待遇,具有本省戶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滿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游簽注。
新辦法實施后,同時廢止原來執行的《山東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95〕118號頒布,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并廢止流動人口暫住證。
山東省將建立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法水說,‘暫住證’的背后有著城市對流動人口的一種歧視,含有的是一種不平等的地位?!幼∽C’則多了平等,其最大的變化是居住證隨之帶來的還有流動人口享受城市公共服務的權益?!?/p>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以及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或者住院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放居住證。以下情形,可以不發放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站的。
來源:中國日報山東記者站 (記者 鞠川江)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