輟學學手藝怎么監管?救助福利網如何補全?
堵上小傳旺們的傷害之源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鄭功成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朱征夫
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基礎教育研究室主任 汪 明
【新聞背景】
7月27日,本版“民生調查”欄目推出報道《小傳旺的“安全閘”為何道道失靈》,調查了13歲男孩小傳旺輟學到汽修廠當學徒,以致遭人傷害的深層社會原因:家庭、學校、相關法規,為何都沒能保護到他?稿件刊發后,引起了一定反響。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小傳旺到底算不算童工?家長如果不讓孩子上學,法律應該如何施以援手?對于收入剛剛超過低保線的貧困居民,社會救助體系又該如何體現作用?
【核心觀點】
觀點一
沒有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報酬,使用未成年人在經營場所勞動,并從中盈利,一樣可以被認為是事實童工。
觀點二
不妨考慮將《義務教育法》和勞動法規銜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工人,這樣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一些家長讓孩子過早輟學“學手藝”的沖動。
觀點三
確實需要對現行疊加式的低保救助制度加以改進,讓不同的救助項目相對獨立地承擔自己的救助責任。
一 問 不拿工資的學徒,不算童工?
記者:小傳旺事件發生后,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稱,由于杜傳旺是其父委托給汽修廠老板照顧的,既沒有勞動合同,又沒有領取過薪酬,因此,無法認定構成勞動關系,也無法認定他是童工。童工認定的核心要件到底有哪些?
朱征夫:在法律上,童工認定的核心要件大致有兩個:一是當事人年齡,即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二是是否在經營性場所提供勞動。
記者:如果未成年人從事的是沒有合同、沒有報酬的勞動,比如學徒工,能被認定為童工嗎?
朱征夫:報酬也可以分為很多種。除了金錢報酬以外,有的學徒在工作之前和老板商定不要工錢但包吃住,其中“包吃住”也應視作報酬的一種形式。
僅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關系的相關定義,將沒有合同、沒有領工資作為要件來判定小傳旺不屬于童工,是片面的。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這里,“招用”可以理解為“招收和使用”。也就是說,無論是招收,還是使用未成年人在經營性場所從事勞動,都是非法的。如果是在沒有工資、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招用未成年人,壓榨未成年人的勞動成果,性質更加惡劣。
記者:有人認為,受監護人委托,吸納孩子進工廠做學徒,形成的是委托監護的關系,不能構成非法用工,這種說法成立嗎?
朱征夫:委托監護和勞動關系是兩種不同的關系,不宜混為一談。委托監護的目的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學習和生活,而不是為了用工。
在杜傳旺事件中,汽修廠老板董玉秀不能用委托監護關系來掩蓋非法用工的事實,勞動部門也不能用委托監護關系來推卸監管責任。
記者: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輟學去學手藝,形成事實童工。這種情況如何避免?如果出現事實童工,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否有明確的執法主體?
朱征夫:避免事實童工,首先應該從明確監管責任著手。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當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發生時,學校、政府相關部門都有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的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賦予了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對于童工等非法用工情況的執法權力。如果執法主體執法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以參照現有瀆職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追責。
二 問 家長就不讓上學,誰來管?
記者:如果父母堅持不讓孩子上學,怎么辦?
汪明:確實有少部分孩子的監護人出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讓適齡孩子輟學。現實中對這種行為的強制約束力仍顯不足。學校和教育部門沒有明確的執法權力,面對拒不讓孩子上學的家長,他們往往也無計可施。
記者:《義務教育法》執行情況如何?是否仍存在輟學現象?他們為何輟學?
汪明:從總體上看,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現象得到有效控制。但應當承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農村地區仍有一定比例的輟學現象發生。
事實上,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尤其是農村適齡學生輟學的情況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種是因貧輟學。盡管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不收學費、雜費,貧困學生還能獲得一些補助。但還是有一些監護人認為:孩子上學,家里就少了勞動力。所以讓過小的孩子走入社會或從事農業勞動,造成輟學。從總體上說,因貧輟學的情況已經大大減少。
第二種是家長和孩子都認為繼續升學無望,不如早點學一門技能,選擇輟學。
此外,近年來部分地區由于撤點并校,使得孩子上學路途變遠,家庭經濟負擔加重,家長不讓孩子上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記者:如何才能更好防止學生輟學?對拒不送孩子上學的監護人,除勸說以外,還能有哪些辦法?
汪明:有人認為,《義務教育法》的罰則有點“軟”,這種說法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從制度設計上說,一方面,要賦予學校或教育部門法定職能,加強對輟學情況的監管。同時,還可參照一下其它國家的經驗,賦予各地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監管的職能,在未成年人教育權益受到侵害時,擔負起臨時監護責任。
另一方面,針對杜傳旺這種類似情況的輟學,在我國已經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情況下,不妨考慮將《義務教育法》和現有的《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銜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工人,這樣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一些家長過早讓孩子輟學“學手藝”的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