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機構可由被征收人選定
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庫,并發布選擇評估機構公告。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確定的期限內(不少于5日)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可以將50%以上被征收人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機構。被征收人就評估機構的選定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公開搖號方式隨機選定。
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評估機構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當事人對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對補償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征收人進行最后一次協商。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后,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當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代政府做好應訴工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