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與丈夫楊某結婚后,在永川區西外老街買了套房子。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名字,寫的是楊某。夫妻倆有一個兒子,家境寬裕,原本是一個幸福的小家庭。
但后來,丈夫楊某染上賭博的惡習,背著妻子欠下了巨額賭債。為了還賭債,楊某決定背著妻子,把西外老街那套自己沒住的房子賣了。
他從家里的保險柜中,將妻子的私章、身份證原件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偷出,私自將該住房按市場價賣給了文某,并辦理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此后,楊某對妻子謊稱,該住房租出去了,還每月拿回租金給妻子。林某一直未發現該住房已賣與他人,直到三年后,因重慶某公司拆遷西外老街,通知各住戶選號時,林某見沒通知自己,跑去問該公司,才得知該房業主已是文某。
林某認為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楊某和文某在未告知她的情況下交易了房屋,損害了她的利益。于是,她到永川區法院起訴,意在追回房屋。
永川區法院認為,被告文某當時也不知情,而且是按市場價購買該住房,文某購房的行為屬于善意取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永川區法院駁回了林某的訴訟請求。(記者 陳宋波 通訊員 鄭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