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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哪些申請材料
在上述6個城市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持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暫(居)住證,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連續往前推算不短于12個月,不能斷繳、補繳);高等院校在讀的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可持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以及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向就業和在讀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包括首次申請、換補發證件、證件失效重新申請以及證件加注)。
5種情形不能通過審核,該怎么辦
◎社保不足一年。申請人可向本人社會保險繳存地的人社部門申請復核。
◎在戶籍地有未辦結的申請。申請人在原籍的申請尚在辦理過程中,并且未能辦結,須等這一申請在原籍辦理完畢之后,再在異地申請辦理。
◎申請人填寫持證信息與系統不符。申請人填寫的證件簽發地、護照號碼等信息,和系統內的信息不相符,不能成功申請,須仔細核對。
◎國家報備工作人員,即出境需組織審批的公職人員。這類人員應前往原籍所在地申請辦理。
◎暫(居)住證過期的,須續辦后再申請辦理簽證事宜。
新聞背景
異地辦證穩步推進
2001年底,公安部提出了按需申領護照的改革措施,即除部分國家工作人員需要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單位意見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規定的不準出境情形,可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護照。
自2012年1月1日起,河北、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山東、廣西、湖南、四川、貴州、陜西、寧夏等12省(區)已先后實行本省(區)居民就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省(區)內流動的本省(區)居民可以憑戶口簿、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一年(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就近申請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游簽注。
自2012年1月1日起,非上海戶籍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不滿16周歲的子女,可以向上海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港澳各類簽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赴臺各類簽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