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何“敢于”
忽視職工休假?
我國勞動力呈現出結構性過剩狀況,就業難現象長期存在,勞資雙方地位不平等,勞動者常常為保住飯碗不敢向用人單位提出休假的請求,用人單位也不會主動去提及,“兩頭沉默”導致帶薪年休假難以落實的情形在中小企業比比皆是。
同時,用人單位不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也源于違法成本低,甚至低于守法成本。有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專員算過一筆賬:一個100人規模的企業,如果讓每個職工都休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會增加10萬元的用工成本;如果不讓職工休假而支付未休假工資,則需要在正常工資之外另行支付20萬元;而如果既不讓職工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假工資,因此打官司的員工比例不會超過5%,也就是僅需支付1萬元的費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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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帶薪休假
德國學校錯峰放假
法國帶薪年休假的時間由員工與雇主協商決定,雇主單方沒有決定權,帶薪休假期間,法國人可領取“帶薪假期”補貼。
德國法律規定員工每年可享有24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但幾乎所有的勞資協議都規定員工每年可享有30個工作日的帶薪假期。德國員工的帶薪假期一般由用人單位安排,用人單位會優先考慮有小孩的員工,而且會提前兩三個月作出員工休假安排。為確保員工休假,德國法律還規定學校要錯峰放假。
瑞典法律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為25個工作日,有的企業帶薪年假長達7個星期。在瑞典,帶薪年休假的時間一般由職工和雇主協商,雇主不能隨意拒絕職工的休假請求。值得一提的是,職工休假期間的工資甚至要高于正常工作時的工資。
美國和加拿大規定帶薪年休假的時間由職工自己選擇,用人單位一般不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