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中央政府網站消息,《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今日公布,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修訂內容顯示,第四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據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本次修訂主要涉及十七個大條款,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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