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北京青年報》以《溫州規定領導干部辦婚宴人數限200》為題,報道溫州市委市政府近日聯合出臺黨風廉政新規,明確領導干部組織或參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婚喪嫁娶、開業慶典、喬遷新居、慶生祝壽、升學留學、參軍就業等事宜而設的宴席一般都不能超過200人;操辦婚慶等喜慶事宜應在10日前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如實填寫報告表;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對用公款支付婚喪喜慶費用或違規收受、索取財物的,依法依紀從嚴查處。
各界對此反應不一。有人認為婚喪嫁娶是個人私事,公權無權加以限制;也有人認為此規定或有做秀之嫌,未必能執行得了。筆者以為,對此規定應該辯證地來看。我相信,作出這樣一個規定,初衷應該是積極的,是希望以此對不正之風的諸多現象有所限制。規定并非針對所有人員而言,而只是針對手握權力的領導干部。有些事項雖屬私人范疇,但恰恰是領導干部借機斂財、以權謀私的好機會。所以,黨紀國法中確有只針對一定級別領導干部、而不涉及其他人員的規定,比如收入申報制度、大事報告制度等等。溫州黨委政府出臺相應的規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并無不妥。如果認為規定限制了自己的私人空間,不當這個領導就是了。
此外,從具體內容和操作層面來看,規定也是有道理和可操作性的。婚宴超過200人,一般是會超過家屬親朋、乃至街坊同學的范圍了,一定會有工作范圍的人員參加。人數越多,涉及的工作關系的人員也會越多,借機送錢送物的也會越多。在私理與公理之間,找一個中間點,即使這個點因人而異、未必恰到好處,但有總比沒有強。而結婚是大事,既然要辦,不會沒人知道。提前10天履行報告手續,填寫報告表,完全可以做到,也便于對此和據此進行監督,且手續也并不繁雜。
當然,辯證地來看,這樣的規定也僅僅是一種形式,并不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有作用但作用很有限。試想,有多少人拍馬屁行賄是明目張膽、在大庭廣眾下進行的呢。婚喪嫁娶之外,下面的事情又如何監控呢?所以,最根本的辦法還是對權力加以有效的限制和制衡,即所謂“關在籠子里”、“在陽光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