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1日從財政部獲悉,近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聯合印發禁止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規定。規定自12月1日起實行。
這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超標準報銷差旅、交通、通信、出國考察和業務招待費用;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有關住宅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違規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娛樂消費及禮品費;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培訓費、書刊費等;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等;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違規用公款為親屬支付各項費用;利用職務之便,在企業內部或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通過虛開虛購套取現金,用于職務消費支出;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據新華社電(記者徐蕊、韓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