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緊貼一非機動車急速駛過,非機動車行駛人因受驚摔傷死亡。兩車并未接觸,又無目擊證人,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機動車一方究竟有無責任?近日,商河縣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起案子,由于大貨車司機快速超車,導致騎自行車的老漢摔傷,不治而亡,最終法院判決大貨車司機負有次要責任,該賠。 通訊員王心舸記者崔艷紅2012年10月24日下午2時,張希舉(化名)駕駛大貨車沿商河縣商展路由東向西行駛到一丁字路口時,忽見一騎自行車的老漢由南向西左轉彎來到了商展路中心線北側。緊急之下,張希舉“右打方向盤”迅速躲避,從老漢右側超過。可是,老漢緊接著摔倒在地。雖經搶救,但老人還是因顱腦損傷嚴重而走了。交警部門因找不到目擊證人,經痕跡鑒定又不能確定兩事故車輛的接觸部位,故認為該事故原因無法查清,責任無法確定。2012年2月20日,死者張之武的親屬將貨車司機張希舉以及承保該車的保險公司訴至商河縣人民法院,認為張之武的傷亡與貨車司機張希舉的駕駛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61812.5元。
被告張希舉認為,其駕駛的車輛與張之武未發生接觸,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
主審法官王心舸告訴記者,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駛至丁字路口時,均應減速慢行。而雙方均未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在張之武駕自行車越過道路中心線尚未靠邊行駛的情況下,被告張希舉駕駛機動車從其右側超過,存有一定的安全隱患,致使張之武因心理驚恐而摔傷。因此,被告張希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酌情應賠付原告有關損失的30%。
根據規定,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根據保險合同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2013年5月15日,商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5541.9元。
原標題:大貨車駛過,騎車人摔傷致死 兩車未接觸,大貨車仍有責任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