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終止脫韁的“人肉搜索”?
從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虐貓女”事件到2008年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領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視實習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人肉搜索”的悲劇不斷上演,對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問,從未停歇。
廣州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表示,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名譽權和隱私權,“在網絡上曝光個人隱私信息,無疑是‘網絡示眾’,這與‘文革’時的集中宣判,古時候的游街示眾沒有實質區別。”陳舒說,國家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及“人肉搜索”,而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多見于憲法、刑法、民法、侵權責任法等一些原則性規定和行業性規范,缺乏全局統籌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實踐中,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當事人王某因“婚外情”致妻子死亡而被人肉。法院審理認為,盡管王某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和道德標準,但依然享有名譽權、人格尊嚴依法應受到保護,最終判定兩網站侵權,并支付給王某8000元精神撫慰金。
2009年6月,江蘇徐州市出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率先向“人肉搜索”說不,此舉遭到網友炮轟。在隨后的人民網調查中,九成網友表示反對,認為這是在封殺網絡監督,為貪官污吏提供保護傘。
一方面是網民正義感爆表,針對官員腐敗的人肉搜索,更是被看做對常規監督渠道的有益補充;另一方面由于網絡失范,傷及無辜時有發生,更是給當事人生活和精神帶來雙重壓力。對此,2009年1月1日,網友自發組織制訂了“人肉搜索公約”,要求“網友以網絡道德為準繩,盡量不參與搜索他人隱私、對他人暴露隱私盡力保護”。但緊接著,又特別說明“對于涉及‘貪污、腐敗’‘懲惡揚善’可以不受前兩條的約束”。這種自相矛盾,顯現出公眾一方面渴求法治,一方面又渴求突破法治的困惑與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