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大膽探索和實踐,為構建科學嚴謹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有益經驗
地方人大擁有立法權后,一直按照憲法、法律規定,學習和沿用全國人大立法經驗,積極推進地方立法科學化、民主化進程。同時,又努力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新立法工作方式,積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經過多年實踐,現在地方人大常委會已經形成了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規劃計劃編制、立項論證、調查研究、法規起草、統一審議、立法聽證、專家參與、公民參與、立法技術規范、立法后評估等方面的工作機制,為地方立法工作各個環節的有序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立法質量和水平不斷得到躍升。下面僅舉幾例說明。
----地方人大常委會采取多種方式,堅持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建議。許多地方人大不僅限于在編制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時征集立法項目建議,而且常年、長期向社會公開征集。有的地方,如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了《甘肅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規則(修正案)》,以法規形式確認了公民擁有直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權利。
----地方人大常委會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已經常態化,有的地方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時還對法規草案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作提示說明,引導公眾討論。許多地方人大常委會網站都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比如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的“地方立法網”,從2002年12月開始公布本省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規草案,征集公民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自1999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就修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召開地方人大第一次立法聽證會以來,各地方人大多次舉行立法聽證會。如2001年以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共舉行過9次立法聽證會。立法聽證在有些地方已形成一種制度。
----許多地方人大常委會建立立法顧問制度,聘請各個領域的專家參與立法工作。如,早在198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就聘請專家擔任民主與法制建設顧問,自此立法工作聽取顧問意見形成長期制度。一些地方人大還采用委托起草、合作起草方式,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
----地方人大常委會普遍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審次制度。經過多年的探索發展,現在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法規草案的審議一般實行二審制,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法規草案實行三審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還實行“二審三通過”制度,使立法工作機構有較充裕的時間研究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
----自2000年以來,許多地方人大常委會探索開展了立法后評估工作。對已頒布實施的多項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效果、總體質量和基本價值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論作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據和參考。有些地方還專門制定了立法評估辦法,定期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
(五)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統一、和諧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鄭重承諾,適應行政處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和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的要求,上個世紀90年代初以來,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立法實際情況,及時對歷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過幾次大規模清理,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據了解,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都進行了4次左右的全面集中清理,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更多一些,如河南進行了5次清理,北京、內蒙進行了6次清理,福建則進行了7次法規清理工作。近幾年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我國立法包括地方立法工作的重點越來越多地轉向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各地人大常委會逐步形成立、改、廢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適時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或廢止,使法規更加適應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如,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8-2012年立法規劃中,修改項目就達35件,占64件立法項目總數的一半以上。通過清理法規、及時廢止和修改法規,較好地解決了地方性法規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協調問題,有力地維護了國家法制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統一、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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