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只“住”20年,憑啥?
清明節將近,京城掃墓的人也漸漸多了起來。在寄托對逝去家人哀思的同時,你是否意識到,我們的公墓也有使用期限?
根據《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北京市公墓墓穴使用期限為20年。這也就意味著,在未來幾年內,京城公墓將面臨越來越多的續租問題。而無主墓穴應該如何處理,目前也無明確規定。與此同時,人均壽命越來越長的現實和老齡化社會的迫近,也向公墓20年期限的規定提出挑戰,難道我們的公墓真要如網友所說——“當我們的思念還在蔓延,墓地卻到了使用期限”?
未來幾年,將有越來越多的人收到“墓穴欠費通知”
“活著,買個商品房還有70年使用權呢!死了,花那么多錢買三尺見方的地方安個身,怎么就只剩下了20年使用權?”幾天前,一則名為《雷人催款單:您的墓位已欠費》的網帖引發網友熱議,不少網友都紛紛感嘆,直到看了帖子才第一次了解,原來價格昂貴的墓穴,實際只是出租給用戶,而且租期還不長。
“墓穴欠費”真的可能出現嗎?據北京市公墓相關管理法規,本市公墓的使用年限為20年,而該法規的推出時間為1996年,照此計算,在未來幾年內,本市墓穴擁有者將有越來越多的人收到“墓穴欠費通知”。不過時至今日,仍有不少老百姓對墓穴的管理方法一無所知。
于文興(遇到記者時剛剛走出墓園,從未聽說過20年規定):
我知道這墓不是永久的,還真沒聽家里人說過是20年,我想當然以為也是70年呢。我覺得既然是政府規定,那可能還是有一定原因的,畢竟現在公墓用的特別快。就說這兒吧,我前兩年掃墓的時候很多還是空墓,現在整個山頭都占滿了。
不過像我這樣不太了解政策的老百姓應該還是挺多的,我覺得有關部門是不是也出來解釋一下,為什么定20年?20年用完后怎么辦?不能說大家忌諱這事,就誰都不提吧。
20到40年這個范圍使用期限,社會支持率最高
一塊公墓的使用期限為何是20年?通過對相關法規的檢索,似乎只能找到一條明確的邏輯關系——節約用地。
1992年民政部發布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并未對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只不過規定了“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1997年由國務院通過并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墓穴的相關使用年限;而在此條例發布前一年,《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中已明確規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最長為20年,期滿后可以續租。
所有這些條例,都用相似的條款反復強調同一個規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規劃,都要以節約用地為大原則。
喬寬元(上海理工大學教授,殯葬專家,曾參與公墓使用期限專項研究):
制定墓穴的使用期限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土地資源、老百姓的接受程度、社會老齡化的程度、生態保護等。對于大城市來說,首先一個制約因素就是土地資源,尤其是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土地資源非常稀缺,不可能對墓地使用土地的年限毫無限制。否則墓地越來越多,活人的土地就越來越少,這也有悖于我們國家推進殯葬改革、節約土地的大原則。
不過話說回來,任何一條政策的制定,都不能與老百姓的利益相悖。我們有敬老愛老的傳統,把墓地使用年限定得過低,也不符合老百姓的利益。
目前國家規定墓地的使用周期為20年,這個說法叫做“原則上一個周期是20年”,也就是說,這個并非強制規定,各地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浮動。至于為什么是20年,我們從事相關研究的時候,曾問過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也說不出來為什么。
不過根據我們的社會調查,20到40年這個范圍使用期限,得到的社會支持率還是最高的。
代際年齡已經從20年拉長到30年
凡事都有期限,這并非難以接受的原則。不過擺在公墓管理者與使用者面前的問題是,20年的租期是否能夠適應人們的需求?
2011年兩會期間,衛生部部長陳竺曾表示,目前我國人均壽命為73歲,2015年有望達到75歲,2020年將有望達到77歲。與此同時,社會老齡化的進程也正在向我們逼近。在人們越活越長的背景下,僅僅20年的時光,是否足夠滿足人們緬懷親人的需要,這正成為急需回答的問題。
趙女士(父母均葬在香山附近某陵園,按20年期限計算,2013年就將面臨續租問題):
我父親1992年就去世了,當時買的雙人墓,我母親是去年去世的。按照20年的說法,等于我母親在入土不到5年就要變動,這個真的不太讓人能接受。別說我們做兒女的接受不了,周圍的鄰居聽說也覺得這事有點奇怪。
我覺得20年的期限是不是太短了?為什么不能讓買墓的人自己決定租期,公墓按照租期收不同的錢就是了,這樣對家里人也有個交代。再過十幾年,我歲數也大了,沒準都沒了,到時候家里兄弟姐妹有愿意來的,就再交錢;沒有人來了,公墓給妥善處理一下,我覺得這樣倒是能接受。
喬寬元:
20年是不是夠用?我覺得現在看來,這個標準有必要延長一點兒。首先這個墓穴的使用年限是十幾年前定出來的,當時采用的標準跟解放初期并沒有太多差別。那時候的人們平均代際年齡還是20年,也就是說,你和你父親的年齡差平均是20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還有計劃生育的實施,晚婚晚育的現象很多,許多家庭的代際年齡都拉長了,從20年拉長到30年左右。
代際年齡的變化反映到墓穴的年限上,就成了20年的年限,相當于兒子要看著老子的墓挖出來,這顯然是老百姓不能承受的,也不符合我們的習俗。但在我們的研究中發現,讓孫子解決爺爺的問題,就比較好辦。這也是我們的想法,提高墓穴使用年限到30年,或者以“20+10”的方式,延長墓穴的使用年限。
目前的政策制定,忽視了代際年齡變大的事實,忽視了由此產生的社會心理的變化,這是不行的。
20年之后,能續多久、什么價碼,尚無規定
按照《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在墓穴或骨灰格位的20年使用周期到期時,擁有者可以續租。不過相關規定中并未明確續租年限,也沒有規定續租價格等一系列細節問題。
對此問題,記者采訪了京城的數家公墓,不過由于已達到20年期限的墓穴尚不多,許多公墓仍無處理此類問題的經驗。北京市金山陵園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公墓中達到20年期限墓穴尚未再收費,具體標準也在等待相關部門通知,預計將在今年5月開始相關處理工作。北京市民政局殯葬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則表示,目前對于墓穴到期如何處理國家尚無統一規定,按北京市現有處理方法,只要墓穴符合續租的相關要求,就可以再續租10年。不過,對于無主墓穴或放棄續租的墓穴如何處理,在“條例”中未作出明確規定。20年大限之后,我們的墓要遷向何處?這個問題還沒有得到明確回答。
羅先生(太爺爺墓超過20年使用期限,主動移至另一公墓的家族墓穴中,尚未再次到達20年):
我太爺爺的墓就超過了20年,不過那時候沒聽說過有這個規定,也沒有什么人管。因為家里買了兩塊大的墓,就把太爺爺太奶奶的墓移了過來,跟爺爺奶奶葬在一起,這樣使用期限也等于順延了20年。
移墓這種事,說實在的家里還是有些爭論,畢竟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比較強,講究入土為安。別說過20年,就算過三四十年,把親人的骨灰從地里刨出來,還是有點兒別扭。我們家這是移墓,如果真是拿出來就處理掉,這個誰也接受不了。所以說只有續租一條路可以走,但就是不知道多次續租是否符合規定。
同時我想還有另一種可能,就是家里沒人來續租,公墓管理方就把骨灰處理了,可是過兩年人家又找來了,這種情況其實挺尷尬的。
喬寬元:
等到墓穴的使用年限到了,我們要按照規定進行起墓,也可以保留一個紀念場所。我覺得如何處理過期墓穴,應該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然后統一執行,一定要考慮老百姓可承受的方式,比如在起墓后,再使用花葬等方式,使用不浪費土地的方法處理。
同時,我們還要提倡一些節約土地的葬式,比如采用深埋葬、生態葬的人,可以用延長墓穴使用年限的方法推廣。
[較真]
《暫行辦法》
暫行太久了?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發布《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沒想到這一“暫行”,就是19年。
19年不長,但對于公墓管理來說,這19年卻是非常關鍵的時間段。按照本報2010年4月的一則報道,北京市目前每年需要安置約7萬份骨灰,按照相關規定每個墓穴占地不超過1平方米計算,北京市每年也需要7公頃(7萬平方米)凈地,折算成現實中的墓地,大概占用20公頃的土地。這就意味著,如果不對公墓期限進行嚴格管理的話,死人與活人爭地將很快成為現實。
公墓期限應該由誰說了算?應該用什么指標來衡量?死人與活人爭地,這事應該向著誰?這些都是嚴肅的問題,卻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甚至在大限將至之時,逝去者的公墓將如何處理,至今也沒有相關部門做出解釋和引導。
想要回答這些問題,并不能靠簡單的數學計算得出答案。更需要利用人性化的管理手段,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換句話說,既然規定公墓的使用期限是20年,那么這個眼看著就要暫行20年的“暫行辦法”,是不是也得盡快完善一下了?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