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欲求離婚無效
為了打這場官司,宋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旭律師代理。雖然陳旭律師代理過很多復雜疑難的家庭財產糾紛,但這份“被離婚”的判決仍然讓他吃了一驚。
陳旭律師告訴記者,首先,有權受理此案的法院應是被告宋女士所在地法院,在當年其丈夫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宋女士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河北衡水中院沒有管轄權。第二,作為對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最基本程序保證,法律嚴格規定了法院的送達方式。衡水中院受理案件后,沒有采取法律規定的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而是在立案后第三天就決定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和開庭傳票,侵犯了宋女士的訴訟權利,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而且,僅有的一份調查筆錄沒有被調查人身份證明等留存,無法證明這次調查的真實性。這個被調查人的證言效力很低,法院卻以此決定送達方式、草率處分。
陳律師說,除了程序違法之外,判決中存在諸多錯誤。對這樣一個事關當事人重大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案件,法院卻未充分審查訴訟當事人身份,甚至連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等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沒有在案卷中留存。這些問題都應導致原審裁判無效。
讓人不解的是,在宋女士提起離婚之后,也就是衡水中院的離婚判決生效十年之后,其丈夫又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請更正判決書中的錯誤,并且提出原審判決未合理處分夫妻共同房產。此后,衡水中院依職權發起再審程序。
近日,海淀法院的裁定書也送達了宋女士和律師:鑒于河北衡水中院的離婚判決,海淀法院不能再受理宋女士的訴訟。如今,這個案件最終該如何認定、處理,就要看衡水中院的再審能否改變當年已經判決離婚的事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