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項內容: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即禁止令。
該項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其目的在于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切實保障管制、緩刑的適用效果,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
為準備把握立法精神,確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確適用,5月3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針對宣告禁止的條件、禁止令的具體內容、禁止令的期限、違反后果等具體適用問題作出解釋。
5月4日上午10點,朝陽法院對被告人郝志朋信用卡詐騙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發出京城首個“禁止令”。被告人郝志朋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禁止被告人郝志朋在四個月內透支使用信用卡。
經朝陽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份,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卡號為421870009132916的信用卡,后持該卡在本市朝陽區等地區消費、取現,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17751.25元,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還款,后被抓獲歸案。所欠透支款現已歸還。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郝志朋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郝志朋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且能夠積極賠償銀行的財產損失,故對被告人郝志朋所犯罪行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朝陽法院對被告人判處了拘役并宣告緩刑和禁止令。
宣判后,被告人郝志朋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和兩高兩部新出臺的《規定》精神,我院對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郝志朋作出禁止令主要考慮到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禁止令的針對性,被告人因惡意透支信用卡超過一定期間仍不還款被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被告人使用信用卡的透支行為有必要進行限制,預防其再次因過度消費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禁止令的可行性,“四個月內禁止被告人透支使用信用卡”,該禁止令規定時間具體,禁止行為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有效限制被告人的特定行為,對其再犯此罪從源頭上起到遏制作用。
三是禁止令的可執行性,宣告禁止令的同時向被告人釋明有關違法禁止令的規定,一旦違反禁止令視情節對其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能夠對被告人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確保非監禁刑的執行效果。
來源:中國日報北京版(記者 李加寶)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