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權利的基本內容
1、對檢察人員的申請回避權:公安機關把案件偵查完移送給檢察院審查后,檢察院把案件分給檢察員辦理,犯罪嫌疑人認為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與案件有某種特殊關系,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的,這時就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換其他檢察人員辦理。提出的理由必須正當,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檢察人員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與案件的被害人有親屬關系。
(2)檢察人員雖然不是案件的被害人,但他或他的近親屬和案件有利害關系。
(3)檢察人員曾為案件做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檢察人員與案件除了有以上這些關系外,還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犯罪嫌疑人申請回避后,檢察人員是否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2、辯護權
犯罪嫌疑人自己有權為所犯的罪進行辯護,而且還可以請一名或兩名辯護人為自己做罪輕或無罪的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在檢察人員送達這個告知書時,要寫明自己是否請辯護人,如果要請的話,注明讓什么人幫你請,及他的聯系方式,檢察人員幫助轉達。確實生活困難請不起辯護人的,也可以向檢察人員提出申請,請求司法機關給予幫助解決。檢察人員負責與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協調,法律援助中心調查后決定是否提供援助。
3、拒絕回答提問的權利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后,檢察人員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核對事實,在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于檢察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檢察人員問的問題與案件沒有關系,可以拒絕回答。這一規定既包括了權利,也包括了義務。
4、訴訟語言選擇權利
(1)如果犯罪嫌疑人屬于少數民族,在偵查、審查、審判過程中都有權使用自己民族的語言文字。包括回答問題、寫材料等。
(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外地受到偵查、審查、審判,他又不懂得當地的話,他就有權要求司法機關為自己找翻譯,保證自己能聽明白。
5、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就是交一定的保證金或找保證人、遵守規定、保證司法能找到自己、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審查、審判,不必關押在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有權要求司法機關解除對他采取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關于強制措施及辦案期限的有關規定:
(1)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4)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機關偵查期間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到期還不能辦完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到期還不能辦完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5)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辦案時間是1個月,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包括起訴、不起訴、建議公安機關撤回等,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經過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管的范圍而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辦案期限。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只能兩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7)人民法院的辦案時間是1個月,應當在受理后的1個月以內宣判,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核對筆錄的權利
(1)檢察人員訊問結束后,犯罪嫌疑人有權對訊問筆錄進行核對,看看記錄的內容與自己的說的是否一致,如果不識字或者看不清記錄的內容,有權要求檢察人員給自己念這份記錄,經過核對,發現記錄的不全可以要求補充完整,如果記的不對可以要求更改。
(2)犯罪嫌疑人想自己把犯罪經過寫出來是可以的。
7、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于案件中的鑒定結論有意見,而且這一鑒定又將作為證據使用,比如認為對自己所偷的東西鑒定的價格不合理、不值那么多錢,自己打傷的人傷的沒那么嚴重等,都可以向檢察人員提出申請,要求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8、以上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享有的權利,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檢察人員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有權提出控告;檢察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果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侮辱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提出控告。主要向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或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控告。
來源:中國日報北京版 (記者 李加寶)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