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姚女士在某博物館參觀時,因戴口罩引起博物館安保人員的懷疑遭受圍毆受傷,將博物館訴至法院,此案現已由西城法院審結。
姚女士起訴稱,自己曾因燒傷導致肢體及顏面部嚴重損傷,外出時需長期佩戴口罩。2009年10月14日下午,姚女士前往某博物館參觀過程中,用隨身攜帶的攝像機進行拍攝活動。當時剛好有外賓進行參觀訪問,安保人員見原告裝束可疑,并對外賓進行拍攝,在未進一步確認身份的情況下,將其驅離博物館。在此期間,姚女士受傷。當日在復興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胸7、腰1椎體楔形度;腰、背部軟組織損傷”,后原告復查并外購理療儀器,共支付費用2360.42元,姚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被告博物館辯稱,當日確實有外事訪問,安保人員在維持秩序時,發現姚女士頭戴口罩,手持攝像機拍攝并阻擋參觀路線,將其攙出聲館,并沒有實施毆打行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姚女士在博物館進行參觀過程中,其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博物館稱姚女士當時存在危險行為,參觀過程中有超出合理范圍的不當行為,但未就其答辯提供證據。如安保人員僅因原告形象可疑而未進一步確認的情形下,冒然采取強制措施,其行為確有不妥。故原告因該次糾紛導致的損害后果,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規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原告系殘疾人,曾因燒傷導致面部和肢體受損,不得不佩戴口罩,穿長袖衣物予以遮蓋,日常生活已多有不便。因被告的過錯導致原告受傷,其傷情治愈期限較長,并對其身心造成較大創傷,據此,原告要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姚女士醫藥費236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6000元。
來源:中國日報北京版 (記者 李加寶)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