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還是過失
醉駕肇事人在造成肇事事故的實行行為之時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直接決定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主觀心態
醉駕肇事事故的情形,行為人對事故危害結果的發生一般是過失心態,其能夠預見到醉酒駕車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其意志的,這種過失心態可以從行為人醉酒駕駛時采取的避免事故發生的措施、發生事故后的反應等方面表現出來。另外,發生肇事事故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己駕駛的車輛往往也受損嚴重或者行為人自己也受傷,基于正常理性人對自己生命、財產的關切,其一般也不會置自己的生命、財產于不顧,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心態
一般來說醉酒駕車肇事的心理狀態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是醉駕行為人在已經發生一次碰撞事故后,選擇瘋狂駕車逃逸,又發生連續碰撞,造成重大危害結果的,依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說在肇事前行為人因為對自己技能和客觀路面情況的信心從而輕信即使醉酒自己也能避免事故發生,其主觀心態是過失,其避免事故發生的心態是有一定根據的,那么已然發生的事故應當能讓行為人清醒,事故的現實發生說明了其根本不具備避免事故發生的能力,從而否定了其輕信的依據,這時的瘋狂逃逸、連續沖撞行為就是在明知其行為極有可能再次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顧,屬于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新聞鏈接
成都醉駕孫偉銘案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無證駕駛自己的別克轎車前往成都市一酒樓為其親戚祝壽,席間大量飲酒。下午17時左右,孫偉銘駕車與一輛比亞迪轎車發生追尾,他迅速駕車逃逸。車行至成都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駕車越過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四輛轎車,直到其駕駛的別克轎車不能動彈為止。該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公私財產損失共計5萬余元的嚴重后果。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判處其死刑,后二審被改判為無期徒刑。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于姝楠